為了開展和規范對外貿易壁壘的調查工作,消除國外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促進對外貿易的正常發展,中
國外經貿部昨天頒布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規定,外國(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貿易扭曲效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一)該措施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
我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二)該措施對我國產品或服務
進入該國(地區)市場或第三國(地區)市場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三)該措施對我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
地區)市場或第三國(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外國(地區)政府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
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該做法亦視為貿易壁壘。
規則指出,外經貿部在被指控措施的實施國(地區)政府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取消或調整該措施,或者承諾在合理期限
內向我國提供適當的貿易補償,以及履行貿易條約或貿易協定的義務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如果被指控的措施或做法被認定構成
規則所稱的貿易壁壘,外經貿部應視情況采取雙邊磋商,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和其他適當的措施。
據悉,外經貿部可以應國內企業的申請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查。如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以自行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
查。
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
決定。貿易壁壘調查,應當自立案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超過3個月。(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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