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輿論視此案為“觀察中國法制精神會否因加入WTO后而有所進步”的一項座標
本報特約記者李峰
在北京CBD地區的昆侖飯店北側,有一大片空地已經閑置了4年之久,在打完地基
以后,就再也沒有了動靜。熟悉
內情的人士告訴《財經時報》記者,這里本來要建一座建筑面積為23萬平方米的“嘉利來世貿中心”,但如今的一場官司卻
令誰應該成為這里的主人尚難確定。
更換股東引發糾紛
這塊空地曾是北京食品工貿集團總公司(現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工廠的廠房。1995年,北京二商集
團與香港嘉利來國際、北京恒業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組建“北京嘉利來房地產公司”,準備對這塊地皮進行地產開發。
1994年9月,北京嘉利來房地產公司與韓國大宇公司簽訂了總額為2.35億美元的貸款合同。1996年11
月,大宇的第一批貸款3500萬美元如期到賬,其中的2.6億元人民幣被合資公司用來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余
則用于土地的前期工程。后因亞洲金融危機,該項目后續資金未能到達,合作方對項目前景也出現分歧,致使工程停擺。
2001年,北京市二商集團以港商嘉利來公司未能依約向合資公司注入1200萬美元注冊資本以及合約規定的其
他投資而令新公司運作長期停擺為由,向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外經委”)申請更換合作伙伴,并得到北京市外經
委的同意批復,將合作股東改為香港美邦集團及北京安華房地產開發公司。
其后,香港嘉利來為維護自己的股東地位,向北京市外經委的上級主管部門——中國外經貿部提出行政復議,外經貿
部在今年7月議定,撤銷北京市外經委準許北京二商集團更換合作股東的批復。
但北京二商集團認為,外經貿部的行政復議書有“認定事實不清,使用法律不當”的問題,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外經貿部撤銷行政復議。
是“根本違約”還是“履約瑕疵”
北京二商集團提出申請更換嘉利來股東地位的理由是,香港嘉利來向合作公司的投資有2/3都是以人民幣或港幣注
資,而不是原合同規定的以美元形式支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屬于“套匯”行為,也就是違法投資,因此構成了“
根本違約”。
此外,按照當時簽署的合作合同,香港嘉利來公司負責提供注冊資本1200萬美元及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
額。但嘉利來公司并未履行該義務,致使合作公司無法維持運行而長期處于癱瘓狀態。
對于北京二商集團的指控,香港嘉利來公司堅決反對。該公司律師稱:“我們出了我們應該出的資金,現在卻說我們
一分錢都沒出,剝奪我們的股東地位是十分冤枉的。”
據該律師介紹,當時雙方都想盡快把大廈建起來,因此,嘉利來以人民幣或港幣形式支付投資,都是在中方知情甚至
授意下進行的。
外經貿部的代理律師也指出,香港嘉利來公司匯入合資公司賬戶中的款項雖然含有相當數量的人民幣和港幣,但外經
貿部認為,由于香港嘉利來投資總額與合同要求(1200萬美元)相等,并且沒有對合同的順利履行造成任何障礙,因此屬
于“履約瑕疵”,而不是“根本違約”,以此就取消嘉利來在合作公司中的股東地位缺乏法律依據。
投資總額兩種版本
北京二商集團與嘉利來的爭執還在于雙方對投資總額的不同認識上。
北京二商集團指出,香港嘉利來公司的應投資總額為1.8億美元,即使以人民幣或港幣形式投資屬“履約瑕疵”,
但其實際投資額只有4億多元人民幣,與合同規定投資總額相去甚遠,也屬未完全履約。
但嘉利來公司認為北京二商集團提出的投資額是不對的,實際規定的投資總額僅為3000萬美元,而這是嘉利來已
經支付了的,不存在未履約問題。
雙方為支持各自的觀點,各出示了一份當年的合同文本,本來,雙方出示的合同文本應當是一樣的,但奇怪的是,二
商集團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合同名稱是《北京嘉利來置業有限公司合同書》,而香港嘉利來國際(集團)有限公
司手中的則是《北京嘉利來房地產公司合同書》。
兩者的差別不僅僅在“置業”和“房地產”這兩個名詞的不同,更在于香港嘉利來公司在合同中的責任有著天壤之別
——按照北京二商集團提交的合同,香港嘉利來的投資總額為1.8億美元,而按后者,香港嘉利來則只需投資3000萬美
元。
至于這個合同為何會出現兩種版本,嘉利來公司認為是對方篡改了當時的合同文本。而二商集團卻對此未予解釋。而
在外經貿部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對此問題也未觸及,只是提出“該項目的一期投資總額為3000萬美元”。
兩次庭審各持己見
9月10日和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二商集團訴外經貿部一案兩次開庭,9月27日則進行第三次開庭
,據悉,也可能是最后一次。
在前兩次庭審中,二商集團重申了他們堅持要取消嘉利來在原合作公司中股東地位的主要理由,并認為外經貿部做出
的行政復議不正確,還認為外經貿部有意偏袒港商嘉利來,要求法院判決外經貿部撤銷這一行政復議決定。
而外經貿部堅持認為,他們所做出的要求北京市外經委恢復嘉利來在原合作公司中股東地位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正確的
,認為香港嘉利來公司雖然以人民幣或港幣形式進行部分投資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懲罰,但鑒于此行為未對合同
履行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不應該因此被剝奪股東地位。北京市外經委根據二商集團的指控所做出的取消嘉利來股東地位的行政
決定“有失誠信”,違反了行政法的信賴保護原則。
外商普遍關注此案結果
發生在京城的這場土地糾紛案,已引起海外輿論和在華外商的普遍關注。英國路透社和一些香港媒體均對此案進行了
報道,并以此作為“觀察中國法制精神會否因加入世貿組織后而有所進步”的一項座標。
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張佳春律師曾參與當年轟動一時的深圳賢成大廈案件的辯護工作,在中外合資領域擁有豐富經驗。
他認為,很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遇到經濟糾紛后,都有一種訴訟的沖動,因為按照WTO規定,一定要在窮盡了所在國一切法
律救濟手段之后才可以向WTO組織提起仲裁。如果外商在中國敗訴,他們將立即向本國政府采取WTO程序,對中國的法律
提起質疑,這必將對中國吸引外資的努力造成不利影響。
他進一步指出,目前中國很多政府部門依法行政觀念還十分薄弱,很多行政決定有違法行政之嫌,這種做法在中國加
入WTO之后將對中國吸引外資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另據《財經時報》記者獲悉,這塊地處京城CBD的黃金地皮,不久前被二商集團和其新的合作伙伴香港美邦公司以
1.6億多元人民幣的價格售予了另外一家香港公司,使案情變得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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