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111家城市商業銀行中的104家在天津集體簽署了《關于對城市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給予稅收政策
支持的聯名呼吁書》,聯名呼吁書將由北京市商業銀行轉交有關部門正式審議。
聯名呼吁書認為,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帳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金融企業依據規定計提的呆帳準備,其按提取呆帳準備資產期末
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商業銀行
根據《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提足的呆帳準備金遠遠高于這一金額。商業銀行大量必須計提的呆帳準備金只能在稅后列
支,不僅大大增加了不良資產的處置成本,而且使大部分城市商業銀行難以提足呆帳準備金。因此,城市商業銀行懇請給予稅
收優惠政策,逐步提高城市商業銀行提取呆帳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建議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帳準備金稅前
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業銀行依據規定計提的呆帳準備,其按提取呆帳準備金資產期末余額2.5%計提的部
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此外,財政部制定的《金融企業呆帳準備提取及管理辦法》中規定,"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的呆
帳,未超過本金部分,計入其他營業收入;超過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內應收利息和表外應收利息,計入利息收入。"使
得城市商業銀行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也納入應納營業稅范圍,這既與稅法中對金融企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作為計稅依據的規
定不一致,也加重了城市商業銀行的營業稅稅賦。城市商業銀行請求仍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即"已核銷的貸
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部分作為當期呆帳準備的補充來源,以鼓
勵城市商業銀行積極催討"帳銷案存"的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
據業內權威人士估計,全國111家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總額在1000億元以上。雖幾經努力化解,但不良資
產比例的總體水平仍接近30%,高于全國金融機構的平均水平。尚未處置的不良資產,由于幾經壓縮和清收,處置難度越來
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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