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式發布實施的《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對我國投資銀行業界的行為準則和競爭規則將產生重大影
響。
凸顯監管新思維
證監會加強對主承銷商(券商的投行業務)管理的努力從來沒有停止過。2000年21號文
發布《信譽主承銷商考
評試行辦法》,2001年48號文發布《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107號文
發布《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核暫行辦法》(簡稱《辦法》)。
近日公布的《辦法》與以往兩年的規定相比具有不少新特點,體現出監管部門的新思維。
明確禁例《辦法》的一個新特點是從反方向明確投行執業人員“不應該做什么”,以及違規將受到處罰的定量。以往
的規定主要從正面指導投行執業人員“應該做什么”,例如要求盡責調查、審慎推薦、勤勉輔導、嚴格審查等等,這種“明確
禁例”的監管方法是一種新思維。譬如交通規則,雖然沒有規定如何操作駕駛,但明確違規事項及其處罰,簡單實用。
污點紀錄、公開明示《辦法》主要考核的是“污點”,而非“亮點”;并對污點進行定性描述(共有13條),對污
點大小進行量化處理(共有1、2、5、6、12五個分值),并進行累計處罰。而且更新穎的是,將污點記錄在媒體或互聯
網站公開明示,對主承銷商的信譽造成實質性的市場影響。這種“污點紀錄”的監管方法,不同于以往“一單一結”和“點對
點”操作,監管力度明顯進一步加強。
處罰到自然人《辦法》不僅對主承銷商機構處罰,而且明確處罰投行執業人員,真正監管到風險的最根源點。結合2
002年7月17日刊登的《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投行執業人員的聘用、注冊及其業務檔案將真正
處于直接監管之下(如同注冊會計師)。一般而言,自然人對風險的敏感遠遠大于法人機構,尤其是大多國有券商機構。因此
對自然人的監管是比以往只對機構監管的深化。
處罰虛假手法洗練
眾所周知,考核的難點是考核標準的認定,對此《辦法》對主承銷商污點考核標準講究簡單、客觀。13項標準中有
7條具有客觀、簡單判斷的依據,包括,(1)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進行正式批評或監管談話并記錄在案(經談話雙方簽字
確認)的;(2)所推薦的公司被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3)反饋意見函發出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予以書面回復,并導致
在法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審核的;(4)募集資金投向發生變更的募集資金總額30%以上的;(5)所推薦公司發行(上市)
當年和次年的預警、預虧的;(6)因主承銷業務違法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警告以上處罰的;(7)因違反協會有關主承銷業
務的自律規則、行業規范的等。這些標準的認定都易找到客觀的依據,有效避免糾紛。
處罰標準的分值分布是1、2、5、6、12,其中5分以上的重點處罰項目是發行人質量把握和故意虛假行為,包
括,發行人當年業績下滑50%,記6分;當年虧損的,記12分;公開募集文件刊登后發現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重大誤導或
重大遺漏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等。然而,其它處罰相對較輕,包括申報材料質量、披露不充分、反饋速度慢、回訪不盡職、
干擾發審會、自律不足等,記1分。這體現監管部門對市場投資者反應的重視,及對主承銷商弄虛作假的嚴厲懲罰。
減少失分乃上策
在目前市場約束弱化的大環境中,“推薦通道數量”是主承銷商之間的核心競爭優勢,因此“通道經營”顯得尤為重
要,《辦法》對污點行為的處罰也主要體現在減少通道數量方面。影響通道數量主要是5個方面的因素,包括(1)現有通道
數量、(2)凈資本、(3)以往主承銷家數、(4)以往主承銷金額、(5)不良計分紀錄等,其中前4個因素是加分項,
第5個因素是減分項。
相對而言,加分項的因素短期內難以改變,而減分項的因素隨著《辦法》實施而隨時可能發生。而且,《辦法》還提
出了兩個重要“投行經營指標”,一是券商“積分通道比”(污點積分/通道總數);二是券商“通道周轉率”(當年推薦家
數/通道總數),并根據這兩項指標實行末位淘汰和獎勵優勝機制。因此,減少失分項是保住現有通道,并增加通道數量的最
有效方法。《辦法》實行污點記錄,近期的直接影響是主承銷商的“推薦通道數量”,但隨著污點記錄的長期積累和公開明示
,長期的影響將是主承銷商的品牌效應,主承銷商最終將從“通道經營”發展到“品牌經營”。(聯合證券范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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