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業已發布并施行。對主承銷商而言,以下幾方面尤其
值得關注:
第一,暫停一個通道有威懾作用。《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機構在一年之內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的,暫停一
個通道,暫停期為六個月。"這樣的話,主承銷商為了不出現暫停一個通道的情形,就必須保證1個自然年度之內的不良表現
記分低于12分。從不良表現記分的構
成看,主承銷業務違法違規受到警告以上處罰和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影響最大。《
暫行辦法》規定:"所推薦公司發行(上市)當年的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6分;出現虧
損的,每發生一次記12分。發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
"因主承銷業務違法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警告以上處罰的(需做出其他處分的從其他處分),每發生一次記5分。"從實際情
況看,發行人當年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和發行人次年出現虧損的情形時有所見。這兩種情形一旦出現,將
使主承銷商的不良表現記分大幅度增加。由于主承銷商還可能存在其他不良表現的記分,這種情形出現后,同時會使主承銷商
在保通道時顯得捉襟見肘。從市場的實際情況看,暫停一個通道將會給主承銷商帶來利益損失。因此,這種威懾作用將是較為
實在的。
第二,"末位淘汰"將引來激烈競爭。《暫行辦法》規定:"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計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
最高的前5名證券機構,次年第1、2名扣減2個通道,第3~5名扣減1個通道。當兩家以上證券機構上述比例相同,按‘
通道周轉率孰低’原則處理。"如果某主承銷商有8個通道,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計積分為10,則不良表現累計積分
與通道總數之比為10÷8=1.25。而通道周轉率的計算公式則是:當年推薦家數÷擁有的通道總數。從上述規定看,不
良表現累計積分低無疑最有優勢。一旦不良表現累計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較高,則主承銷商會努力提高通道周轉率,以使通道
不被減少或少被扣減。
第三,"協助推薦"制度可能會瓜分主承銷商的利潤。《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視證券機構不良表現的情況
,可要求其另行聘請信用較好的證券機構進行協助推薦,并提出有關具體要求。"如果被中國證監會認為有不良表現,那么,
主承銷商只能聘請信用較好的證券機構進行協助推薦。這與現行的副主承銷商等制度是不一樣的。協助推薦的證券機構將對主
承銷商起"輔導"作用。而副主承銷商則不會起這樣的作用。既然承擔"輔導"工作,那么,就有可能收取費用。這將影響有
不良表現的證券機構的業績。因此,避免被中國證監會認定有不良表現,對主承銷商來說,恐怕也是很重要的。
第四,爭取增加通道的競爭也會展開。增加通道的途徑有兩條,一是降低不良表現累計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并提高通
道周轉率。《暫行辦法》規定:"一個自然年度內上述不良表現累計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低且周轉率在150%以上的前5
名證券機構,次年第1名增加2個通道,第2~5名增加1個通道。當兩家以上證券機構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轉率孰高
’原則處理。"二是與其他證券機構合并。《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機構合并時通道合并計算,并可酌情增加1~2個通道
。"證券公司的合并,受制于各種復雜因素。從當前的情形看,證券公司可能會在前一種途徑上作更多的努力。
《暫行辦法》的出臺,將使證券公司的承銷業務面臨新的環境。由于涉及證券公司及其項目負責人的利益,證券公司
必然會更加謹慎地看待和運作項目。它客觀上可以起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作用,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從而進一步推動證
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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