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主承銷商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增強誠信意識,建立證券發行推薦和承銷業務的良性競爭和優勝
劣汰機制,制定本辦法。
一、公開發行證券繼續由具有主承銷商業務資格的證券機構(以下稱"證券機構")負責推薦,并履行推薦的責任,
承擔相應的風險。根據審核工作和市場的需要確定通道推薦的原則和總量,委托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對各證券
機構的通道數量進行自律性管理
。
二、中國證監會及有關單位對證券機構主承銷執業不良表現進行動態跟蹤記錄并進行記分,并統一歸口委托協會對記
分進行累積,記分情況由協會通告有關證券機構。
三、證券機構在一年之內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的,暫停一個通道,暫停期為六個月。
暫停期滿,證券機構可向協會提交恢復通道的申請,并說明暫停期內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四、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累計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
,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五、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高的前5名證券機構,次年第1、2名扣減2個通道,
第3-5名扣減1個通道。當兩家以上證券機構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轉率孰低"原則處理。(通道周轉率=當年推薦家
數/擁有的通道總數)
六、一個自然年度內上述不良表現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低且周轉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證券機構,次年第
1名增加2個通道,第2-5名增加1個通道。當兩家以上證券機構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周轉率孰高"原則處理。
七、證券機構合并時通道合并計算,并可酌情增加1-2個通道。
八、證券機構主承銷執業不良表現記分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推薦函(或核查意見、盡職調查報告)遺漏所推薦公司前三年對發行上市有實質影響的違法違規記錄,每發生
一次記1分。
(二)提交的申請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制作或存在缺件情況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
(三)因推薦原因被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進行正式批評或監管談話并記錄在案(經談話雙方簽字確認)的,記2分
。
(四)所推薦的公司被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
(五)在發行審核中發現未披露對發行上市條件構成實質性影響的重大風險隱患,每發生一次記1分。
(六)自申請文件反饋意見函發出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予以書面回復且無正當理由、并導致在法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審
核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違反有關規定干擾發行初審及發審委工作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
(八)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發生變更的,變更的資金額超過募集資金總額30%的記1分。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結束時
,公司募集資金投入進度低于募集說明書計劃50%的記1分。
(九)所推薦公司發行(上市)當年的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6分;出現虧損的
,每發生一次記12分。發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系統性風險,且證券機構有證據表明系其不能預測且難以控制、并已盡勤勉盡責義務的,可
適當從輕記分。
(十)未能盡責履行回訪責任及其他承諾義務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
(十一)公開募集文件刊登后發現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重大誤導或重大遺漏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
(十二)因主承銷業務違法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警告以上處罰的(需做出其他處分的從其他處分),每發生一次記5
分。
(十三)因違反協會有關主承銷業務的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受到協會書面批評以上處分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
九、中國證監會視證券機構不良表現的情況,可要求其另行聘請信用較好的證券機構進行協助推薦,并提出有關具體
要求。
十、證券機構在從事主承銷業務過程中,如存在以下重大違法違規事項的,即暫停受理其推薦行為,并移交有關部門
處理。
(一)有證據證明協助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制造虛假文件并導致嚴重后果。
(二)有證據證明故意欺騙監管機關逃避發行監管并導致嚴重后果。
十一、對涉及不良表現記分的有關當事人建立信用監管檔案,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記分單位將涉及記分的項目負責人(簽名于募集說明書的項目負責人)及投行部門直接負責人記錄在案,并由
協會告證券機構。
(二)協會建議證券機構對不良表現記分滿5分的項目負責人,以及同一證券機構出現暫停通道達2次以上的投行負
責人進行適當處理。證券機構應將處理結果報協會及中國證監會有關單位。
(三)協會在網站上設置專欄公布記分所涉及的項目負責人的名單及記分情況,以及出現暫停通道達2次以上的投行
負責人,供公眾隨時查閱。
(四)對同一項目負責人涉及的不良表現積分達12分的,中國證監會在積分滿12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字
推薦的項目。已受理的,需另行確定項目負責人并經證券機構重新內核。
十二、協會對證券機構涉及記分的項目、記分累積情況及出現暫停受理推薦的情況,在網站設置專欄或其他公開媒體
上進行公布。
十三、證券機構認為記分或有關處理意見不符合實際的,可自收到不良表現記分通知或有關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
提請申訴。
申訴由協會負責受理,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協會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復核結果作出申訴決定。
十四、協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自律性規則,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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