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核暫行辦法》(證監發〖2002〗107號)已發布實施。辦法旨在總結近兩年的監
管經驗,力圖將對主承銷商的監管要求剛性化,增強可操作性。辦法將推動證券公司改進執業質量,增強誠信意識,建立證券
發行推薦和主承銷業務良性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機制
核準制對主承銷商執業質量的一貫要求
(一)證券發行核準制對券商投資銀行業務的要求
核準制強調在明晰規則前提下市場參與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各負其責、各擔風險。券商是中介機構的牽頭人和
協調人,是發行市場的核心中介機構。公開發行證券由具有主承銷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來負責推薦并組織主承銷商,必須以
券商切實履行推薦責任,自行承擔風險為前提。對此,自2000年以來,監管部門和市場已對券商從多方面提出了要求,如
要求券商履行培育和輔導發行主體,用大投行概念儲備證券市場后備資源;要求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實質性核查,履行證
券法賦予的責任;體現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實質要求,推薦工作要接受事后檢驗和責任追究;要由過去的粗放執業和不良競爭慣
性轉向"比業務、比質量"的集約化和良性競爭的高層次競爭模式上來;要實現業務模式向專業化職業化方向轉變;要券商愛
惜和注重信用品牌,以信用為本等等。
(二)廢除行政指標分配制度后對券商監管要求的大體沿革
簡要回顧一下,在行政審批體系下,所有參與市場的主體行為都呈現相當粗放的特征。這種粗放的特征表現在很多方
面,最主要的是市場主體缺乏創新的動力,責任和風險意識比較淡薄,法制和規范程度比較低,對自身的行為缺乏主動的約束
。在這種機制下,證券發行是中央定指標,政府"點"企業,中介機構作"包裝",然后送到監管機構,監管人員"幫"中介
機構完善發行方案,最后證券發行出去就萬事大吉,發不出去政府再"點"別的企業。在這種體制下,市場主體之間角色錯位
,效率也不高。
為了切實改變上述局面,1999年底證監會發布了兩個通知,要求證券公司開始建立內核小組制度和對發行申報材
料的核查制度。2001年證監會發布了對主承銷商業務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48號文件),要求證券公司繼續
完善內核小組制度和申請文件核查制度,這是盡職推薦的前提。同時,除要求建立內部隔離墻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盡職調查
制度之外,還提出了發行后的回訪制度。
2001年下半年證監會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證監發〖2001〗125號),要求證券公
司做好對發行人上市前的盡職輔導和培育。
2001年3月6日證監會發布證監發〖2001〗36號后,開始實施主承銷商推薦制度,實施核準制。為此,從
監管角度,從多方面強化了主承銷商的責任,形成了"主承銷商推薦通道周轉申報制度"。這種通道周轉申報的設計是不得已
采取的一種"排隊"方式,面對"千軍萬馬走獨木橋"的發行市場格局,設計的初衷是形成"在賣方市場上形成局部買方市場
",由中介機構在前線選擇和推薦相對較好的企業上市。但由于證券機構的數量不斷增加,執業質量參差不齊,實際工作中通
道總量大大超過實際審核能力和市場容量,主承銷商優勝劣汰的良性競爭機制尚未完全建立。
(三)對券商執業質量考評機制的探索
實施主承銷商推薦制度后,證券公司是否切實履行職責,關鍵在于建立有效的考評機制。
1、最終的考評是市場約束,應該講,實施核準制后對證券公司的市場約束開始發揮作用,主要表現在:(1)與公
司近期利益掛鉤;(2)違法違規已對從業者個人和組織構成風險,且這種風險使大家的行為趨于理性;(3)推薦質量差的
公司,受到事后責任追究;(4)一些好的券商開始注重公司品牌信用風險;(5)開始了競爭下的券商重組。
2、2000年曾組織評選"信譽主承銷商",曾組織6個考評主體,搞出近百條標準,力圖評出市場信譽較好的券
商。但效果不盡如人意。實踐證明,解決主承銷商過多且質量不佳問題的根本辦法在于建立優勝劣汰機制。
3、發行市場的"變臉"現象引發人們反思。所謂"變臉"現象,就是部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后連利潤絕對數均不如
發行之前。公司出現"變臉"雖然會有各種客觀原因,但至少可以反映發行人事前缺乏仔細研究論證和發行人董事未能勤勉盡
責,反映出中介機構盡職調查不夠,發行上市所做的有關披露和承諾至少對投資者構成一定的誤導或不負責任,這是發行市場
執業粗放的表現。解決"變臉"問題,需要多方面努力,從主承銷商角度就是要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盡職調查和核查的責任。為
此,進一步研究解決"變臉"現象的治本的辦法,必須對主承銷商質量出問題的作出明確的反應。
4、制定《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核辦法》體現的基本理念。制定一套對主承銷商執業質量的考核辦法不是一件容易的
事情,目前的暫行辦法力圖體現以下理念:
一是將考評重點由過去力圖"評優"轉向"記不良表現",即將過去評"信譽主承銷商"的思路倒過來,考評重點是
"不良表現記分"。
二是實行"末位淘汰"與"優勝獎勵"的機制。主要根據券商的實際推薦和主承銷執業情況,即罰劣又獎優。辦法制
定了年度"末位"淘汰的辦法。罰劣從間接意義上就是獎優,并且辦法還對表現好的給予直接獎勵。
三是辦法規定的標準只是發行市場對券商最基本的要求,是起碼的"交通記分規則"。明確了標準后,所有證券執法
者可以更好地當好"證券警察"。
四是辦法體現了相對公平下的公開透明。證券市場涉及每一個參與者的利益,不可能同時使大家都受益。但辦法對記
分標準的設計和考評的方式,盡可能簡便和客觀,不面面俱到,注重可操作性,以可操作為提前,對爭議較大的不納入記分標
準。
五是辦法體現了今年信用監管的主題,強調信用積累和記錄,并責任到人。
六是辦法體現了監管與協會自律相結合。中國證監會明確委托協會進行組織積分、通告受考評的對象、組織申訴,同
時要求協會制定自律規則。
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評的五大制度
(一)執業記分考核制
其要點是:(1)監管部門公布記分標準。由證監會公布的券商從事主承銷業務的"不良表現積分標準",構成發行
市場的"交通規則"。這些標準公開后應對券商執業和良性競爭起到引導作用。(2)執法人員記分。即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及
上市部、機構部以及證監會協會等對證券機構主承銷執業的不良表現進行動態跟蹤記錄并進行記分。(3)協會積分。證監會
委托協會對記分進行累積,記分情況由協會通告該證券機構。(4)12分警戒。證券機構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的,協
會告監管部門,暫停一個通道,暫停期為六個月。(5)一個自然年度一周期。"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一個記分周期期
滿后,記分分值累計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為做好今年余下時間考核與
明年的銜接,在通知中補充明確:"對于發布當年不足一個自然年度的考核記分,結轉下一個自然年度累積計算。"(6)協
會受理恢復通道的申請。辦法規定,暫停期滿證券機構可向協會提交恢復通道的申請,并說明暫停期內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收
到的效果。
(二)"末位淘汰"與"優者激勵"的制度
辦法體現的"末位淘汰"是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較差的實行"軟淘汰"。具體是: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計
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積分通道比")最高的前5名證券機構,次年第1、2名扣減2個通道,第3-5名扣減1個通道。
同時,對"淘汰"出來的通道,獎勵給"好"的,具體是: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上述不良表現累計積分與通道總數之
比最低且周轉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證券機構,次年第1名增加2個通道,第2-5名增加1個通道。需要指出的是,這
個辦法對推薦質量考核提出了兩個重要指標,一是"積分通道比";二是券商推薦通道周轉率(當年推薦家數/擁有的通道總
數)。
實行了上述淘汰機制和獎優罰劣制度后,可以給業內一個明確的信號,就是券商推薦必須顧及兩大目標,一是降低積
分通道比,二是提高通道周轉率。這樣的剛性考核機制,采取相對率指標進行考核,對大券商和中小券商相對公平。同時,執
業質量差的券商可能被淘汰出局,而表現好的券商包括中小券商可能因質量優而取得競爭的優勢。
此外,辦法鼓勵券商合并。辦法規定,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機構合并時通道合并記算,并可酌情增加1至2個通道。
這也明確地向市場傳遞了一個信號,券商之間的優化重組是受到鼓勵的。
(三)設置了"極差威懾"的制度
辦法設置了兩項制度:
一是證監會可視證券公司的不良表現情況,要求該公司另行聘請信用較好的證券公司進行"協助推薦"。券商推薦企
業,券商承擔輔導發行人的法定義務,但券商表現太差也需要由好的券商進行輔導,這將是一種嚴厲的措施。
二是證券機構在從事主承銷業務過程中,如存在以下重大違法違規事項的,即暫停受理其推薦行為,并移交有關部門
處理。一是有證據證明協助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制造虛假文件并導致嚴重后果。二是有證據證明故意欺騙監管機關逃避發行
監管并導致嚴重后果。這樣的事件發生,券商基本上在發行市場就會"觸雷死亡"。
(四)信用檔案及公示制度
實施信用檔案和責任到人,將不良表現相關的項目負責人和投行部直接責任人進行信用記錄。這體現了今年監管的主
旋律。信用檔案制度是發行市場的一項基礎工程,為信用提供一種市場評價的環境,這是鼓勵誠信守信和懲罰輕視信用承諾的
重要推動力量,這也是核準制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功能得以發揮的重要前提。
對此,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決定:
首先,要求對涉及不良表現記分的有關當事人建立信用監管檔案。一是要求記分單位將涉及記分的項目負責人(簽名
于募集說明書的項目負責人)及投行部門直接負責人記錄在案,并由協會告證券機構。二是要求協會建議證券機構對不良表現
記分滿5分的項目負責人,以及同一證券機構出現暫停通道達2次以上的投行負責人進行適當處理。證券機構應將處理結果報
協會及中國證監會有關單位。
其次,辦法要求協會在網站上設置專欄公布記分所涉及的項目負責人的名單及記分情況,以及出現暫停通道達2次以
上的投行負責人,供公眾隨時查閱。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機構涉及記分的項目、記分累積情況及出現暫停受理推薦的情況,在網站設置專欄或其他公開
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三,對同一項目負責人涉及的不良表現積分達12分的,中國證監會在積分滿12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字
推薦的項目。已受理的,需另行確定項目負責人并經證券機構重新內核。
第四,每年7月上旬和1月上旬證監會將在網站上公開記分記錄,這將對行業起到警戒作用。
需要指出,將券商不良表現的責任量化到個人(項目負責人和投行部門直接責任人),可以推動券商加強組織管理,
切實增強投行專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可以緩解困惑券商的內部"道德風險",同時可以使組織免受個人失敗引致的組織系統風
險。
(五)監管與自律合作制度
對券商質量的考核工作由各有關執法人員進行。具體講,除主要負責發行市場監管的發行部外,其他單位如機構監管
部、上市公司監管部、稽查局以及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也可依據積分標準的相關條款,對證券機構提出不良
表現記分意見。證監會的責任由發行部歸口委托協會后,由協會進行積分,并通告會員、累積記分、轉告積分情況、受理恢復
通道的申請、組織申訴的應訴、公布考評結果、督促整改。此外,辦法還要求協會根據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自律性規則,并
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主承銷商執業質量的標準
體現對主承銷商的推薦責任、協助審核責任、發行上市事后責任以及遵紀守法和遵守自律規范義務的考核,總計13
條標準體現了當前發行監管的基本要求,記分的標準只是監管的"底線"要求,這是發行市場的"交通規則"。
關于盡職推薦責任有3條,即一是推薦函(或核查意見、盡職調查報告)遺漏所推薦公司前三年對發行上市有實質影
響的違法違規記錄,每發生一次記1分。二是提交的申請文件未按規定格式制作或存在缺件情況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三是
因推薦原因被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進行正式批評或監管談話并記錄在案(經談話雙方簽字確認)的,記2分。
關于發行審核責任方面有4條,即一是所推薦的公司被終止審核或不予核準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二是在發行審核
中發現未披露對發行上市條件構成實質性影響的重大風險隱患,每發生一次記1分。三是自申請文件反饋意見函發出后在規定
期限內未能予以書面回復且無正當理由、并導致在法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審核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四是有證據證明存在違反
有關規定干擾發行初審及發審委工作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
關于發行上市事后責任方面有4條,即一是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發生變更的,變更的資金額超過募集資金總額30%的
記1分。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司募集資金投入進度低于募集說明書計劃50%的記1分。二是所推薦公司發行(上
市)當年的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6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12分。發行(上市
)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系統性風險,且證
券機構有證據表明系其不能預測且難以控制、并已盡勤勉盡責義務的,可適當從輕記分。三是未能盡責履行回訪責任及其他承
諾義務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四是公開募集文件刊登后發現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重大誤導或重大遺漏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
。
關于遵守法規責任有1條,即因主承銷業務違法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警告以上處罰的(需做出其他處分的從其他處分
),每發生一次記5分。
關于遵守自律規范責任方面有1條,即因違反協會有關主承銷業務的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受到協會書面批評以上處分
的,每發生一次記1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標準僅是考核記分的最起碼要求,并不意味著對其他規范要求的忽視。作為一個稱職的券商切實
履行職責,還有從輔導、盡職調查、推薦、核查、配合監管部門搞好審核、發行上市后進行回訪等一系列具體的規定,同時還
得遵守行業公認的道德標準和自律規范。同時,一個追求信譽和質量的券商,要有自已開展業務的自我規范,還有向境內外同
行學習的要求。質量無止境,追求無窮盡。最終的考評還在于市場的選擇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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