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安明靜發自北京
8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沒有明確提到期貨基金。但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期貨基金作為中國期貨業協會的重要課題,去年曾分配給深圳金牛、浙江永安、中期等期貨公司進行研究。
投資基金立法工作小組負責人王連洲28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期貨的性質是金融衍生產品,以后成立的期貨基金應該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相關期貨交易法的規范。”
但王連洲同時表示,期貨基金和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同樣屬于基金的一個具體品種,《證券投資基金法》作為基本法,不會對其作具體的規定。
此前,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朱少平也曾就這一問題發表看法,認為期貨的本質是一種證券,因此期貨基金應該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涵蓋范圍。但由于意見不統一,期貨基金是否被包括還需要討論。
中國證監會期貨部一位負責人28日告訴記者,期貨基金的成立需要等待《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關條款的修改。
據悉,1999年由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能從事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也不能從事自營業務。這些規定都嚴重制約了期貨市場資金的來源,也成為期貨基金成立的直接障礙。
中國證監會期貨部一位負責法律事務的官員表示,監管部門正在和有關方面積極推動條例的修改。今年7月1日新修訂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為期貨基金的成立預留了很大的空間。
去年,中國證監會曾給各期貨公司下發了《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修改征求意見稿》,在意見稿中,成立期貨基金、代客理財、自營成為綜合類期貨公司業務范圍。但由于不能突破條例的限定,最終出臺的新辦法沒有明確上述規定。
中期公司業務部負責人夏海認為,由于期貨交易的收益較高,風險性也相應很大,要求交易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因此更適合專家理財。如果引入期貨基金,可以起到穩定期貨市場的作用,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國際金融報》(2002年08月29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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