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昨天開庭審理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原董事陸家豪不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對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一案。
2001年9月27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證監罰字[2001]19號《關于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及有關
人員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認定鄭百文公司存在虛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虛假的違規行為,陸家豪等董事負有直
接責任,對陸家豪等董事分別罰款10萬元。陸
家豪不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中國證監會經復議,維持了原處罰決
定。
陸家豪現以其沒有參加審議鄭百文公司上市材料的董事會會議,不是直接責任人;其沒有見過鄭百文公司的會計財務
年度報表,無從了解其中的虛假問題;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處罰沒有事實依據等為由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
院撤銷該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中國證監會認為,鄭百文公司違規行為事實清楚,原告作為董事應對該公司的違規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原告沒有參加
審議上市材料的董事會會議、沒有直接實施違規行為等理由不構成免除其直接責任的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
持其行政處罰決定。
另外,記者在昨天的庭審中還首次明確獲悉,鄭百文原董事長李福乾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捕,對鄭百文公司違反證券
法規行為的查處已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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