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機構申請,經本所批準使用的B股交易
席位。
境外機構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的經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批準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經本所批準獲得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席位費"指本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使用費。
第二章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
第五條境外機構申請B股席位應當向本所遞交以下文件:
1.境外機構董事會授權代表簽署的B股席位申請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副本;
3.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4.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
5.境外機構公司章程;
6.境外機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
7.境外機構主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B股業務人員(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簡歷;
8.境外機構公司簡介(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通訊地址、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公司簡史、公司股權結構及其控股
參股情況、公司在各國(地區)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場占有率、公司在中國B股市場中的承銷、經紀業務開展情況);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六條本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該申請。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通知申請機構。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機構說明理由。
第三章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條境外機構B股席位只限于進行B股交易業務,未經本所許可不得進行其他業務。
第八條境外機構B股席位不得撤回。經本所同意,可以轉讓給其他境外機構。
第九條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指定兩名B股業務聯絡人,負責與本所聯系有關事宜。境外機構B股席位出市代
表的行為視為該B股席位使用者的行為。
第十條本所有權依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本規則對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實施監管。境外
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記錄不少于二十年,本所有權要求其提供報表、帳薄、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文
件。
第十一條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機構或其業務聯絡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
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作書面報告:
1.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2.公司主要負責人變動;
3.經當地主管當局換發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資格證書;
4.經中國證監會換發新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
5.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破產清算、撤銷或合并等事項;
6.發生嚴重經營損失;
7.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處罰;
8.變更B股業務聯絡人或B股席位出市代表;
9.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必須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十三條通過與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簽訂B股交易代理協議方式已取得B股特許經紀編號的境外機構,可憑席位申請書
和終止以上代理協議的書面文件到本所辦理B股席位的申請手續。
第四章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費用
第十四條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席位費為港元60萬元,席位管理年費為每年3萬港元。申請當年的席位管理年費與席
位費一并交納。如果在下半年申請B股特別席位的,當年管理年費減半。其后的管理年費于每年1月30日之前交納。
第十五條本所交易大廳內B股席位的電話、電傳等通訊費用由本所墊付、按季度向該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按照規定向本所交納B股交易經手費和監管規費。
第五章爭議的解決與仲裁
第十七條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八條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章罰則
第十九條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處罰:
1.罰款;
2.公開批評;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暫停使用B股席位,暫停使用席位期間,該席位不得轉讓;
6.終止席位。
對以上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1993年8月12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特別席位管理規則》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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