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節(jié)目的最后,我們提到有專家認為:保險公司信用差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這就是《保險法》有缺陷。我們知道,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的,在下面的時間里我們要談的是我國法律在對保險信用的保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首先我們來看看《保險法》出臺的背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何靜芝在今年的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關于修改《保險法》的議案。當時她在接受我們的記者尤斌采
訪時,介紹了《保險法》出臺的背景。
咱們保險法是在1994年人大常委會討論,95年頒布通過的。這個法的出臺當時的背景是金融秩序有點混亂,金融風險比較嚴重,這種大背景出的這個法。因此,法的很多內容受這個背景的影響難免就濃一點。隨著我們市場的形成,對外開放的試點,保險業(yè)發(fā)展很快。發(fā)展一快跟這個現狀有好多不符的。
正如中國人壽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何靜芝所言,現在的《保險法》有些地方已經不適應我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fā)展。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在兩會期間,作為保險業(yè)唯一的人大代表,何靜芝提交了一份有關修改《保險法》的議案。
那么,《保險法》究竟在哪些方面沒有對保險信用起到強有力的保障作用。
中國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付主任汪福安教授從保險公司拒賠這個角度談的他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汪福安:"現在問題出的最多的是在保險公司這個層面上。保險公司的信用,從合同的角度講,有兩方面。一個是保險公司的信用,一個是保戶的信用。保戶的信用保險公司實際上做了很好的限制。保戶要講最大誠信,你不能誤導我、欺騙我,我們的《保險法》都有規(guī)定。保險公司為什么拒賠,就是利用的《保險法》來保護自己。《保險法》有一個缺陷,就是它對保險公司保護的比較多,對投保人這邊保護得比較少。保戶如果沒有如實告知,我可以用《保險法》來懲罰你、來拒賠。反之,如果你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對我沒有履行如實告知,那么到底怎么辦,沒有規(guī)定。"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何靜芝則以醫(yī)療保險為例說明了《保險法》的欠缺之處:
何靜芝:"保險是一個最大誠信原則,要有一個如實告知。但是對于這個如實告知沒有很具體的說明,所以現在好多民事糾紛里都是由于這個沒有如實告知而引起的。保險公司拒賠說你客戶沒有如實告知,客戶有時覺得很冤枉。
比如象醫(yī)療保險,你要如實告知。他說我10年以前生過病,我又不知道這個病以后會引發(fā)什么什么病。他認為他不是惡意的隱瞞,保險公司又覺得你沒有如實告知要拒賠。象這樣的情況從我來講,從事保險那么多年,我認為是要考慮保護那些并不是欺騙、或者是――要保護這些人的利益。那怎么辦呢?我們就建議修改加上一個"不可抗辯的條款"。所謂"不可抗辯條款"國外都有,也就是你要如實告知,但是保險合同一旦成立以后幾年,象國外一般是2年,留給你保險公司2年的時間。保險公司不能以客戶以前有什么病沒有如實告知拒賠。這對保險公司管理難度大了,但對保護老百姓的利益是有好處的。"
汪福安教授和何靜芝總經理列舉的《保險法》缺陷,也對修改《保險法》提出了建議。比如說何靜芝總經理建議在《保險法》中增加"不可抗辯的條款"。
汪福安教授也提出了這樣的建議:"保險信用建設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是既然保險公司有那么多問題,欺騙、誤導,違反了最大誠信。有的是過了好幾年了,必須公司還是以保戶違反最大誠信使合同失效。國外這種情況是不行的。中國保險法律方面缺乏一個重要條款――不可抗辯、或叫不可爭辯條款。"
聽眾朋友,在加強保險監(jiān)管法制建設方面,上海金融高等專科學校教授、上海財經大學海派經濟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周肇光提出的建議我們不妨也來聽聽:"要加強保險監(jiān)管法制建設。監(jiān)管涉及到嚴肅性,必須要有依據,必須要從法制上來進行保障。保險法制方面,我們現在已經出臺了《保險法》、《中國保監(jiān)會派駐機構監(jiān)管職責暫行規(guī)定》、《中國保監(jiān)會現場檢查工作規(guī)程》等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確實對保險監(jiān)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根據新的形勢發(fā)展要求,它現在還不夠,還必須要完善。除了對現有的進行完善以外,還需要立法,還需要補充完善這個體系。應該盡快出臺《中國必須監(jiān)管基本法》、《保險信用評估法》、《反不正當保險業(yè)競爭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管理法》等。只有盡快完善保險監(jiān)管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保險監(jiān)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險信用疲軟問題才能得到真正解決。"(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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