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接連發生上市公司被大股東"掏空"的事件,以至將上市公司拖向了破產的邊緣。其主要原因是內部人控制
,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占用上市公司大量的資金和資產。在董事會人員組成中以執行董事和控股股東代表為主,缺少外部董事
和獨立董事,難于發揮制衡作用。
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或支付款項。
關聯方交易種類有:購貨或銷
貨;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虻盅;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關聯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商業原則,關聯交易協議應該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簽訂,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
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的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準。關聯交易是否規范,一看交易方式和交易價格是否公允,二看有關關聯交
易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
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這一制度的建立,可促
使關聯交易公允,既可以防止關聯方向上市公司輸送利潤,又可以控制大股東從上市公司斂財,保證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
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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