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市公司紛紛公布董事會決議公告,刊登公司董事會關于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一般獨立董事都會有數點聲明
,其中都會有"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沒有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或1%以上"、"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是
該公司前10名股東"這兩點保證。其實投資者只要細心計算一下就會發現,以總股本為1億股的上市公司為例,通常1億股
總股本的上市公司其流通股只有幾千萬左右,由于流通盤較小,故其在二級市場上的股價也相應較高,不妨以每股10元計算
,1億股總股本的上市公司市價總值約為10億,而如果以獨立董事聲明
中所講"沒有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或1%以
上"的保證,那么就是說如果其持有該公司0.999%的股份是可以的,而如果持有10億總市值上市公司的0.999%
股份的話,那需資金999萬元,顯然也是該公司排名較前的股東了,根本很難保證其由于利益的關系而具有非常嚴格的獨立
性;而"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是該公司前十名股東"這條保證也很難具有說服力,如果是排名第11位至第12位的股東呢
?
眾所周知,排名第11位至第20位的個人股東與排名前10位的個人股東是相差不了多少的,這就像富豪排行榜一
樣,排名第10位的富豪與排名第11、12位的富豪資產幾乎沒有多大差距。如果以10億總股本、二級市場價格每股5元
計算的話,那么總市值50億元的0.999%需資金4995萬元,如果個人持有這么巨大的市值,又沒違反規定1%的上
限,對其"保證不存在任何影響本人獨立性的關系"的聲明又有多少可信性呢?
筆者認為,1%或1%以上的持股限定"門檻"定得太高了,只有獨立董事不持有任職公司的股票,才能較好的保持
自己非常嚴格的獨立性。
(蘇州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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