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佳木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國投原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金馬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洋船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1、佳木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投原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于2002年4月2日和4月3日才披露公司2001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
上市規則》)4.1、6.2、7.4.1條和深證上(2001)112號《關于上市公司做好2001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而且這兩家公司在2000年已虧損的情況下逾期刊登2001年預虧公告,對市場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2、通化金馬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30日刊登了2001年度業績大幅下降的預警公告,于2002年4月23日又刊登了2001年度業績預虧公告,虧損金額超過5億元。該公司在刊登業績大幅下降的預警公告后又逾期刊登業績預虧公告,且虧損金額巨大,違反了《上市規則》4.1、6.2、7.4.1條和《通知》的規定,對市場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1日刊登了有關2001年凈利潤比上年度增長50%的提示性公告,2月4日公司部分董事對其公告提出質詢,經公司進一步核查,2月5日再次發布2001年凈利潤比上年度增長50%的公告。事實上,該公司4月23日公布的2001年度報告顯示凈利潤比上年度僅增長29%。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4.1、6.2條和《通知》的規定,對市場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4、南洋船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2月28日刊登2001年扭虧為盈的提示性公告后,于2002年4月24日又刊登了2001年度業績預虧公告。該公司在已處于暫停上市并已刊登業績扭虧為盈提示性公告的情況下,逾期刊登業績預虧公告,違反了《上市規則》4.1、6.2、7.4.1條和《通知》的規定,對市場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為充分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利益,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上市規則》第12.1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佳木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國投原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金馬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洋船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認為:上市公司董事應樹立為全體股東負責的觀念。董事會全體成員應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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