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中國證監會號召各派出機構積極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在發動各市場主體開展形式多樣的責任教育外,濟
南證管辦從市場監管者的角度出發,結合各個監管業務及其各環節,整理出了提醒投資者關注事項,藉此幫助投資者辨析市場
各方所負責任,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更好地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們特刊登其中一部分。------編者
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時應關注事項:
一、投資者要注意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接受輔導并作出公告并不等同于其一定能夠最終獲準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投資者在投資股票以前應了解股票發行的程序和條件。一是要看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經過輔導,是否已及時
作出公告。根據證監會的規定,自2000年3月17日起,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具備資格的輔導
機構進行至少一年的輔導,并應在輔導期開始滿六個月之后十天內,就接受輔導、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有關媒體上連續公告
兩次。二是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接受以上市為目的的輔導,但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接受輔導機構的輔導并作出公告,
僅說明該公司具有了申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意向,并不說明該公司已獲準發行股票并上市或已得到了相應的承諾,其最終能否
獲準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仍未定論。
此間,投資者要警惕個別公司打著擬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幌子欺騙廣大投資者,有的私下擅自發行股票非法募集資
金,有的把正在接受輔導有意說成是即將要上市,蒙騙廣大投資者。對此,投資者要明辨真相,以免上當受騙。
二、投資者要充分認識到股票投資的風險性,并要弄清擬投資認購的股份的類別
首先,投資者對股票的高風險性要有充分的認識。一經購買,不可退回,要想收回投資只有通過轉讓股票來進行。而
股票能否轉讓出去、投資能否收回、最終能否取得收益,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其次,投資者要辨清股份類型。在未經核準公開發行股票前,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是發起人股份。根據目
前規定,發起人股份尚不能上市流通,因此其變現性較差。只有經批準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及上市公司配售或增發的股份才是
可以上市流通的,變現性較強。
再次,投資者要對證券監管部門核準公司發行股票的行為有正確的理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和發行審
核委員會核準公司發行股票并上市,并不構成對公司披露信息的任何擔保,不對核準發行的股票的未來收益和投資風險負責,
投資者是否進行投資,要自主決策,并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各種風險。
投資者還應注意,1994年7月1日后新設立的擬發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再發行所謂的內部職工股。如發
現有公司以上市為由向社會擴大發行內部職工股,社會公眾和投資者應立即舉報。
另外,法人投資者用于投資股市的資金要嚴格按照證監會有關法人配售的通知中涉及三類企業入市的規定進行投資。
三、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決策時應仔細閱讀并分析擬發行公司和已上市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
1、投資者作出股票投資決策前,要認真閱讀公司公開披露的《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
《配股說明書》、《增發說明書》、《網上發行公告》及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把握其中的重要信息。以便對股
票的投資價值作出理性分析。尤其對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投資者需自己作出判斷。
2、對公司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事項,投資者要認真分析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對公司的控制權
情況、主營業務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等情況的潛在影響。
3、投資者要關注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巡回檢查的結果。一方面,投資者可以通過關注以上信息對公司運作的規
范程度作出判斷,對公司整改的效果作出判斷,對公司的可信度作出判斷。另一方面,投資者也應注意,證券監管部門的巡檢
結果并不說明除已發現的問題外被檢查公司不再存在其他問題,也不表明對公司投資價值的高低作出判斷。
4、證券監管部門對某些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某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予以公告,投資者
應分析其對公司投資價值情況的潛在影響,同時也應認識到這些處罰大多是針對某一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上述公司或個人
仍有可能存在尚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投資者作為股東要正確認識并認真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并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一方面,股東具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收益分配、自主處置所擁有的股份、依法獲取相關信息及對由公司及其董事等
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自身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多項權利。
另一方面,作為股東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并要承擔不正確履行股東義務的責任。
同時,投資者要密切關注公司的有關情況,注意加強對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的監督、舉報。投資者
對非法的證券交易活動和其它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有舉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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