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我是茂煉轉債的持有人,當初投資該轉債的初衷在于相信該投資品種"進可攻,退可守"。現在茂煉轉債公告稱,存
在控股股東屆時不同意公司股票在境內上市的可能性。這一說法著實讓我不明白,控股股東的這種行為是不是失信于投資者?
是否構成欺詐?如果股票不能上市,轉債持有人可否獲得賠償?
蘇州朱先生
朱先生:
現就來信中提及的問題談談個人看法,供你參考:
一、如可轉債發行人不及時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將違反誠信原則
1、發行可轉債是以將來債券轉換成股票為前提的。
1997年頒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
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的《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第1條釋義的
第6項也規定:"可轉債:指本次發行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可轉換為本公司擬發行、上市股份之可轉換公司債券"。從
上述規定中可以知道,所謂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其實隱藏著兩個基本前提,一是發行人打算將該可轉債轉換成股票,二是按
當時的情況(法律規定和公司的條件)該可轉債可以轉換成股票。可見,無論是有關法規規定還是發行人的說明,均是以茂煉
轉債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為前提的。不少投資者正是因為上述前提,才踴躍購入了該可轉債的。
2、發行人的《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未對發行人可以出爾反爾取消轉換計劃作出說明。
發行人在《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第4條第13項回售條款a中規定:"若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轉債到期之日1
2個月以前(2003年7月27日之前)上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其中"未能
"兩字的規定是指發行人主觀上想進行從債券到股票的轉換,實際上也做了,但是因為客觀情況的變化(如法律和發行人自身
條件的變化)而未能成功實現轉換。其中顯然不包括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為自身利益,出爾反爾不想讓債券轉換成股票造成發行
人未能上市。同時,發行人在《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未再對回售條件作出任何其他規定,也未在第6條風險因素中列
入存在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可能會出爾反爾的風險。
3、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均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發行人或控
股股東出爾反爾取消原轉股計劃,顯然違反誠實信用的規定。
二、如果發行人和其控股股東取消轉換計劃,則必須對廣大債券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1、當事人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發行人的《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實際上是一個合同要約,持有人決定購買即為承諾,買進債券并支付對價后,持
有人實際上已履行完主要合同義務。如發行人出爾反爾取消轉換計劃則構成違約。
2、賠償應包括持有人的預期利益。
按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包括預期利益。如當事人可合理預期持有的債券轉換股票成功將獲得50%的
利潤,則該部分的預期利益亦可視為損失要求發行人賠償。
另外,由于最近該可轉債持有人咨詢較多,投資者可撥打咨詢熱線:(021)53850066。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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