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報中傳遞出這么一個信息,大量上市公司都擬聘請獨立董事任職,這是證券市場進一步走向成熟與規范的表現
之一。從上市公司公告中可以發現,獨立董事的津貼基本在每年度3萬元人民幣以上,由上市公司支付。但筆者同時也不免擔
心,這種獨立董事直接從上市公司領取報酬的現象,是否會導致獨立董事礙于情面、難于完全獨立的情況發生。正因如此,如
何杜絕礙于情面導致監督不公的情況發生,是放在監管層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便于加強獨立董事嚴格監督上市公司的作用及更好地發揮其為中小股東服務的作用,筆者有幾點粗陋的建議:
1、獨立董事互換制度。如甲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到乙公司任職,年度報酬津貼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聘請的獨立董
事到甲公司任職,年度報酬津貼由乙公司支付,這樣能盡量杜絕人情在工作中起到的負面作用,獨立董事能更嚴格地履行監督
義務。
2、中國證監會是否可設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會,需聘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統一劃撥薪酬津貼的費用給基金會,然
后由該基金會委派若干獨立董事前往上市公司任職。這樣獨立董事在基金會統籌資金中領取年度報酬,無需礙于上市公司的情
面,監督工作將更為嚴格更有說服力。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支付獨立董事薪酬津貼的方式要比目前獨立董事直接從任職公司中領取報酬的方式更為透明有效
,從而促使獨立董事監督機制更為高效有序運轉。
(江蘇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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