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1993年起,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呈逐年下降趨勢,而非標準審計意見呈逐年上升趨勢
。
2、從1993到2001年,中國證監會因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一共處罰了24家會計師事務所和46名注
冊會計師。
3、會計師事務所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和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監管框架與會計師
事務所體制缺陷、會計師事務所缺乏獨立性、注冊會計師服務收費不合理、注冊會計師素質較低、會計師事務所規模過小等原
因,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距市場和投資者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4、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框架缺陷。在我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直接隸屬于財政部,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屬地
方財政的派出機構,屬強勢政府監管模式。行業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缺位,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日常監管不力,而政府的
例外監管有過度之嫌。政府監管部門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政府監管對行業的處罰力度不是輕了,而是重了;政府監管似有重
運動、輕日常之嫌。
5、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有待完善。迄今為止,在中國大陸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制實踐中僅有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合
伙制(僅僅在深圳特區存在)兩種。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合伙制在中國大陸的推行困難;缺少完善的有關合伙制的法律法規環
境;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小型企業無合適的會計師事務所來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6、會計師事務所缺乏獨立性。注冊會計師能否獨立發表意見是其所發表審計意見是否值得信賴的必要條件。一直以
來,獨立、客觀、公正都是國際會計師職業界所奉行的基本立場,但在我國,由于體制的原因,獨立性建設一直困擾著我國注
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7、注冊會計師服務收費不合理。
8、注冊會計師隊伍素質不高。我國注冊會計師隊伍嚴重偏于老齡化,教育程度明顯偏低,無法適應注冊會計師行業
的職業特點,無法適應緊張、繁復的審計工作,無法快速有效審計錯綜復雜的經濟業務。
9、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偏小、業務收入偏低。由于事務所規模偏小和業務收入偏低,不僅正常的審計業務難
以規范,而且,由小規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大公司,在經濟上也不可避免地就會對大客戶產生依賴,從而致使其難以獨立、客
觀、公正的發表審計意見。
律師事務所
1、證券律師資格的產生缺乏公開性和競爭機制。
2、特許制度限制競爭,不利于證券律師有效發揮作用。隨著上市公司總數的增加及證監會指定的法律服務范圍不斷
擴大,證券律師的客戶及可以收費的法定項目不斷增加。因此,維持證券律師特許制度的效用只能是限制競爭,使已經獲得許
可的律師獲得固定利益。
3、證券律師的定位錯位。制度設計者出于管制考慮,通過強制性的規定對證券律師的資格取得、業務范圍等都作了
詳盡的安排,并試圖把證券律師塑造成為監管者的助手。然而,這未必是對證券律師的正確定位。律師作為向客戶提供法律服
務的專業人士,必須向其客戶而不是客戶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勤勉盡職的義務。因此律師職業的性質決定了律師不可能是中立
的,更不可能是監管者的助手。脫離律師與其客戶之間的關系,人為地給律師設定另類角色,這本身是一種錯位安排。
4、證券律師對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作用甚微。有關規定對法律意見書格式的過為細致的強制性要求,致使
律師在法律審查中的主動性大為降低。被動的對法定內容進行審查而忽視那些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使得法律意見書的
實益大打折扣。律師的工作限于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
5、法律對于證券律師的職責規定過于具體,導致律師在防止信息披露違規方面難以有所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
及一系列復雜煩瑣的工作,一個經驗豐富、統籌全局的律師的介入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我國的實際狀況是,由于法
律對于律師的職責做了具體而細微的規定,將律師的職責僅限于合法合規性審查,所以,除了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在其他方
面實際上無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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