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我作為委托方想與上海某投資發展公司簽訂一份《委托經營國債協議書》,根據該協議約定,委托方要在經營期限開
始前兩個月將資金劃入受托方的賬戶。協議約定具體委托經營范圍由受托方在滬深交易所公開上市的各種證券中選定,委托經
營方式由受托方進行單利保底利潤經營,風險由受托方承擔。此外,協議還約定收益率為年率9%,同時委托方與受托方共
同
委托證券營業部對委托經營進行監督。協議期間委托方不得撤出資金,協議到期后由受托方將資金及收益劃入委托方的賬戶,
如逾期不劃由受托方承擔日息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我想知道該協議是否合法,是否會給委托方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上海王小姐
王小姐:
對于你作為委托方擬簽訂的"委托經營國債協議書",現提供如下參考意見:
一、協議主體資格
根據本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分析,該份協議應屬委托理財協議。因此,協議是否合法有效,關鍵要看受托方某投資發展
有限公司是否具備委托理財的相關資格。中國證監會等有關主管部門曾經對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資格、
界定和權利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而某投資公司顯然不在上述類型公司之列。如該投資公司屬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公司性質的
,則應適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但業務
范圍也僅限于投資咨詢,而不是證券投資。建議你對投資公司的性質作詳細了解,查驗其是否有主管機關的業務許可資格證書
,并查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是否包括委托理財業務。如有,則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的主體資格合法
,反之則協議無效。
二、協議內容應修改之處
為便于對協議書進行分析,在假設投資公司具備″委托理財″業務資格和符合經營范圍的條件下,我認為,協議書的
內容還存在不當之處:
1、協議書約定"由受托方進行單利保底利潤經營,風險由受托方承擔","委托方收益為年利9%"等條內容,違
反了《證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關于不得從事"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取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外)
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的規定。因此,保底條款不受法律保護。
2、協議約定"委托經營范圍:由國家批準的滬深交易所公開上市的各種證券,品種由受托方決定"。各種證券意味
著上市的各類股票和債券,與協議書抬頭寫明的"委托經營國債"不一致。因此,應對證券種類作明確約定。
3、協議約定委托應在委托經營期限正式開始前一天將合法資金劃入受托方指定賬戶。我認為,從資金安全角度看,
劃入資金應在協議簽署生效及委托經營期限正式開始之日劃入為宜。
4、其它應補充條款:委托方有權確定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密碼;受托方應在一定期限內按時書面報告買賣證券名
稱、數量等情況;受托方如發生挪用資金等違約情況,委托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監督方證券公司的權利與義務應更明確。
(上海市匯理律師事務所陳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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