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息ST鑫光(000405)今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珠海鑫光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司的違規事實一是配股募集資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1997年,公司在配股說明書中披露,配股募集
資金12127.29萬元實際募集11517萬元將用于投資銅川鑫光鋁業有限公司。公司1997年年報中披露,已將配
股募集資金6800萬元投入銅川鋁業自備電廠項目,其
余4717萬元暫作公司流動資金;1998年至2000年年報中
均披露已將配股募集資金7700萬元投資銅川鋁業自備電廠項目,其余3817萬元暫作公司流動資金。經查,1997年
,公司在深圳工行期貨處專戶內的配股資金10481.58萬元使用情況如下:劃入銅川鋁業投資款2000萬元,歸還深
圳國投公司借款本息8261.84萬元,支付平安證券貸款利息150萬元,支付公司期貨處欠款3.33萬元,支付匯款
手續費0.04萬元,余款66.38萬元劃回公司。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年報中披露的配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與
事實不符。
二是遺漏對外擔保。經查實,截至1999年12月31日,公司為金光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銀行借款提供擔保14
29萬美元,公司未在1999年年報中予以披露,遲至2000年年報才首次披露為金光國際有限公司擔保1539美元。
此外,將1998年兼并廣州珠江冶煉廠取得的凈資產計入"未分配利潤",造成財務報告虛假陳述1998年,公
司兼并廣州珠江冶煉廠,將其凈資產1259.75'萬元計入未分配利潤,使未分配利潤虛增1259.75'萬元,致使
公司在1998年至2000年年報中未分配利潤存在虛假。該事項公司將盡快進行核實處理,結果將及時予以披露。
根據公告稱處罰決定是,對公司處以警告,罰款50萬元,并責令改正虛假陳述的行為。對公司原董事長張健、副董
事長王寶林、原董事崔貴生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5萬元;對公司原董事李德國,董事梁學兵、謝亞衡、方國全、陳飛、劉
才明、黃建國、王宏、李國林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3萬元;對公司原董事張振生處以警告。鑒于董事李大榮主動改正違規
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李大榮處以警告。
股票短信一問一答,助您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