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打造職業門檻
本刊記者李詠 魏甫華/文
三考合流
看起來平淡無奇、波瀾不驚的首次中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或許有可能演變為中國歷史上一次真正的深層次的社會結構革命
3月30日,全國首次統一司法考試舉行。
清晨8時半,一陣鈴聲響過,位于北京市西城區新文化街的魯迅中學幾棟西式小樓頓時安靜了下來。和全國其他12859個考場一樣,全國首次統一司法考試開始了。
上午半場結束后,來自北京市檢察院的一位考生對記者說,感覺還行。他是法學碩士,參加過律師考試,相比較而言覺得司法考試并不太難。和他一起考試的還有十多位年輕的同事,都是這幾年進檢察院的,因為司法考試通不過就不能當檢察官。
海淀區人民法院書記員趙建國也告訴記者,法院并沒有規定哪些人員必須要參加這個考試,“作為我個人來講,我也想搞審判工作,要搞審判工作就必須參加這個考試,檢驗一下自己的水平,F在靠熬年頭是不行的。”
62歲的北京市計算中心的退休干部馬小棣也許是北京考場中最年長的考生。他感嘆道,“前兩年為了維權,自己打了幾個官司,親身經歷了嚴重的司法不公,付出了很大的代價,深刻地感受到法治的重要?纪暌膊灰欢ǚ且ギ斅蓭,但總會有用的!
馬小棣并不是一個司法工作者,切身經歷告訴了他司法考試對于中國法治的意義。而專家對此看得更為理性和清楚。在中國政法大學執教多年的現青海省高院副院長米健說:“統一司法考試是改革開放以來司法改革最有實質性的一步!
根據司法部司法考試中心的消息,全國參加這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數達36萬多人,人員構成涵蓋了各行各業,法院工作人員、檢察院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服務業人員共有14萬多人報名參加;而具有法律專業本科學歷的超過了1/4,具有法律專業?茖W歷的占55.25%。
這次統一司法考試是在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的基礎上合并而成的。律師資格考試始于1986年,至今已經舉行了15次,共有100多萬人次報名參加考試,其中12萬人通過考試獲得律師資格證書;初任審判員、檢察官資格考試則是在1995年《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頒布以后開始的,主要在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內考試,每兩年舉行一次,至今共舉行了三次,通過考試的法官和檢察官共有7萬余人。
自1977年恢復全國統一高考后,各行各業、五花八門的統考層出不窮,中國人對這次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不會多加留意。然而,看起來平淡無奇、波瀾不驚的首次中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或許正是中國歷史上一次真正深層次的社會結構革命的開端。
“零阻力”出臺
“這是一個突發事件,對于司法改革來說,可以說是一次意想不到的狂飆突進。"耐人尋味的是,這樣一個牽涉面極為廣泛的舉措,其出臺過程卻出奇的簡單。
“這是一個突發事件,對于司法改革來說,可以說是一次意想不到的狂飆突進。"關注中國司法改革多年的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這樣評價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出臺。
去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在《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修正案中對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的資格要求用同一句式規定了相同標準:初任法官、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
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作出了關于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7月15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若干問題的公告(第1號)》,2001年10月31日又聯合發布關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第2號公告,頒布《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做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
至此,有關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統一司法考試的性質為“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約束對象包括"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律師資格”,通過者可獲得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其實,在最初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修正草案中并沒有提到要進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后來在討論草案中,某些委員臨時就此提出了動議。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一位官員對《財經》介紹說:“很多委員認為目前法官和檢察官的素質需要提高,應當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嚴格‘入口’;后來經過與‘兩高’進行了一系列磋商就進入操作程序,基本上沒有遇到什么阻力!
素質“黑洞”
盡管就學歷而言,全國法官90%以上已經達“大!币陨,但是,真實的水平不可高估
高層的“零阻力”很顯然來自對提高司法從業人員素質尤其是法官素質的共識。
這些年間,對司法工作人員素質的不滿已漸漸從民間擴展到業內,以至于最高法院在1999年10月20日發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一條即提出,現行的法官管理體制導致法官整體素質難以適應審判工作專業化要求;第五條關于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目標則提出,在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蘇澤林的介紹,目前全國法官的學歷水平大專以上的已有90%,這是20年來的長足進步,難以取得大專學歷的主要是一些參加工作比較早的老同志,再要求他們去讀書已沒有可能,但是這幾年法院進人,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官法》來要求,沒有低于大專以上學歷的。
然而近年來某些司法機關暴露出的驚人事實,卻隱隱顯現出學歷背后的素質黑洞:
——“三Mang”院長:山西省絳縣法院副院長姚曉紅,僅有小學文化,通過關系先于1986年進入絳縣法院,此后一路晉升為副院長。在職期間曾利用“經濟審判二庭”毆打群眾、追款斂財,后被媒體稱為“三Mang(文盲、法盲、流氓)”院長。
——舞女法官:陜西省富平縣法院法官王愛茹,小學文化程度,1996年到1997年,在當地某黑社會團伙開辦的舞廳當“老板娘”。1997年底到富平縣法院美原法庭任法官,2000年調執行庭。在職期間,參與其所在的法院炮制假案,私設監牢,毆打民眾。
——腐敗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其領導層集體腐敗事發曾被某人大代表評為“人民法院50年來最丑的一回”。副院長梁福權,貪污腐化程度驚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副院長焦玫瑰是當地黑社會頭子劉涌的情婦;院長賈永祥包養了七個情婦,貪污上百萬。耗資1.8億元興建的沈陽中級法院是沈陽最豪華的辦公樓,每個院長辦公室都有一間蒸汽浴室。
這些極端的個案只是整個司法機體幾個極其微薄的“切片”。但是從中暴露出的問題卻讓全社會不得不更多地關注司法從業人員尤其是法官的整體素質。記者曾試圖了解全國司法從業人員尤其是法官的教育背景、知識構成和職業經驗等狀況,可是多方求索未果。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負責人告知記者,目前還沒有做過這樣的調研。從官方長期以來公布的資料來看,對法官素質的評價僅有的指標是學歷狀況,但是法官所受的法律教育以及職業訓練、經驗、表現和操守究竟是怎樣的狀況還未曾列入評價體系之中。
好在學術界的努力展示了一些重要的側面,使我們能看到在含混的“大專以上學歷”這一說法下更具體而微的狀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蘇力曾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在湖北兩縣的基層法院實地調查了法官的專業化狀況。就法學教育的狀況來講,很難令人滿意:基層法院的法官極少受過正規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學教育,如經濟相對發達的江漢平原的某縣級市法院,只有兩個正式法學院畢業生;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鄂西山區某縣法院,沒有一位正式法學院畢業生,甚至沒有一位普通高校的畢業生。在他訪談過的來自湖北全省的100多位法官中,以及在中南政法學院自1996年春天以來舉辦的七期法官培訓班(每期約60人)中,也沒有一位是法學院的畢業生。但這些人通過自學高考、函授、法律業大、電教、黨校學習等多種渠道,都已經獲得了大專以上的文憑。
而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1994年通過在幾個省市10多家法院與法官的座談交流發現,有很多法官對整個隊伍的素質也很不滿,“一天法律沒讀的,跟法律不沾邊的,一轉呢,都來當法官。沒經過政法部門鍛煉,沒有辦過案子,沒有讀過法律專業,學歷只要有初、高中,送到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培訓三個月,取得合格證,就可以當院長了。”
大學的法學院或者法律系是現代發達國家培養法律家的教育基地,而根據國家法官學院鄭成良副院長的估計,中國的法官隊伍中目前從正規法律系或法學院畢業的,不到10%。“我個人的感覺,中國的法官隊伍從整體上來講還是貧弱的,”執業10多年的金杜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王俊峰律師說,“但是不能否定歷史的原因。從1977年開始,北大、吉林大學才恢復法律系,在一段時間之前法院的人不可能有受法律教育的經歷,但是畢竟還需要那么多人來承擔我國十幾億人口的司法審判工作,所以我們國家的法官和檢察官的態度也好,人員構成也好,都是與我們的政治經濟的社會環境相聯系的!
然而歷史并沒有給中國從容推進司法隊伍建設的機會,在1979年恢復司法制度以后,中國司法機關表現出的只是亡羊補牢般的窘迫。
“準入”的兩難
“這么多年來,法院這個門很容易進,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赡芮皟商爝是個廚師、司機或門衛,進了法院,過幾年就是法官了。法官這個職業真可以說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平等’的原則!
今天回過頭看,直接影響了中國司法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的,是司法隊伍在“準入規則”上的兩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向《財經》提供的資料,從1979年到1988年,在不到10年的時間里,全國“法院干警”迅速從9.1萬人增加到21.5萬人,增幅為2.35倍,而案件數量從51.8萬增加到222.6萬,增幅為4.29倍;從1988到2000年,人數從21.5萬增加到31.3萬,增幅為1.46倍,而案件數量從222.6萬增加到538萬,增幅為2.42倍。
“由于經濟和法律的發展,法院的受案量猛增,法院人數的發展始終趕不上案件的增長,20世紀80年代大量進人來充實法院,應該說是改革的特殊情況下的特殊需要!弊罡叻ㄔ赫尾恐魅翁K澤林這樣評價。
正規的大學法學院系在改革初期顯然難以滿足法院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黨組1983年《關于創辦全國法院干部業余大學的報告》中指出,“目前全國政法院、系的培養能力與法院的實際需要相差甚遠。最近三年,全國法院系統一共只分配到500名大學生!倍诖似陂g大量充填的人員普遍學歷水平和法律教育的狀況都令人堪憂:“全國法院現有15萬干警,這支隊伍政治素質總的是好的,但是文化、專業水平普遍偏低,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只占總人數的7%,其中屬于大學法律專業畢業的,還不到總人數的3%;全國有一半以上的法院干警,沒有受過最起碼的專業訓練!
如同大荒年后的饑不擇食,這種快速充填的需要必然導致法院的門戶大開。而可供選擇的資源的匱乏與選擇的約束機制的缺失,使得法院的門戶大開變成了不限途徑、不分行業、不限程序的大開放!斑@么多年來,法院這個門很容易進,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可能前兩天還是個廚師、司機或門衛,進了法院,過幾年就是法官了。法官這個職業真可以說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平等’原則。”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鄭成良提起這種狀況不無苦澀。
而這種危險性其實很早就已被高層所認識。在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鄭天翔在高法報告中,特別強調了“無論社會招干,還是單位調配和轉業軍人,都要堅持標準,公開招考,擇優錄用,不合格的堅決不要”;同時呼吁“希望法院也能有用人的自主權”,“殷切希望各級黨委、各級人大和政府支持法院保證進人質量,支持法院把好進人關”。其言辭之懇切,足見來自高層的憂慮。
盡管在這報告中,規定了“進人由各高級法院統一管理,對不合格者,有權拒絕接受”,并且最高法院對檢查出的所有通過“指令”、“條子”、“關系”等途徑進來的不合格者堅決清退,但是資源缺乏和制度慣性的合力使得這種呼吁頗為無力。司法門戶開放的低門檻和隨意性,給司法體系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大量的問題。直到1995年《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出臺才給司法隊伍的高速膨脹來了個急剎車。
“1995年以后人員進來就控制得很嚴,人數基本上沒有增長,現在進來的基本上都要是大學本科,不發達的地方可以是法律?!弊罡叻ㄔ赫尾恐魅翁K澤林介紹說。根據賀衛方在《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一文中的資料,1995年全國法院人員達到29萬多,與2000年的31萬相比,增幅的確變緩了很多。
司法體系的長期“大門洞開”,造成司法人員的專業背景駁雜不一。根據北大法學院教授朱蘇力的研究,目前中國基層法官隊伍大致有三個來源:一是正規院校的本、專科畢業生,在絕大多數法院都不到10%;二是當地招考或從政府其他部門調入法院的,這些人大約有30%;其他則是復轉軍人,大約超過50%。邯鄲市檢察院劉瑞平告訴記者,安排轉業干部到基層檢察院被當作是國家的政治任務,去年進了10個左右的轉業軍人,而大學生一個沒有進。
法院于是陷入一種兩難:或者付出巨大的教育成本使非法律家合格,或者面臨整頓清退這批人帶來的巨大的制度性阻力。
“全國法院從2000年開始進行機構改革,要求從2000年的31萬減少10%,根據法官法的要求把年齡大、學歷層次低的法官提前退休,還有把審判作風、素質達不到要求的也減下來。精簡下來的10%,編制還留在法院,留給高素質的人才,通過‘一減一增’,法官的素質總體上提高了。”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蘇澤林介紹說。
但是由于牽涉到現有體制的安排,試圖通過清退實現司法體系的高度專業性顯然并不現實。且不說涉及既得利益問題會激起強烈的反抗,僅清退的標準就很難確定。用所受的法律教育的狀況為指標來“一刀切”地清退顯然并不合理,大面積的推行不免會帶來一些副作用。一些基層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他們所在的單位曾清退了一批學歷太低、文憑造假或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有些超編比較嚴重的單位,只能通過提前退休的辦法使部分人先“退居二線”,逐年減少在編人員的數量。“清退”為補充專業力量開辟了空間,但這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現狀,仍然是個謎。
“多渠道”混沌
北大朱蘇力教授在基層考察時發現,絕大部分通過自學高考獲得學歷的法官自己都不把這種學歷當回事,甚至公開自稱“水貨”
其實,對于司法隊伍的素質挑戰,司法系統內的很多人員都有強烈的感受。曾經被評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官”的海淀區法院法官宋魚水用“如坐針氈”來形容自己的感受:“經濟發展了,社會也發展了,案件越來越復雜,大學的知識就顯得過時了,而老百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不斷去學習,去適應這種情況!
正在北京大學就讀的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吳紅艷也是在工作三年后,“感到做一個法官要求太高,僅有現在的底蘊是很不夠的,這是為什么我要再去讀法律碩士的原因!
對中國多數法官來說,這種壓力在改革開放的20多年來幾乎無時不在,而有機會像宋魚水和吳紅艷那樣接受碩士以上教育者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法官是通過在職培訓來獲得法律專業教育的,其開端就是如今就讀于高校法律院系的年輕學生聞所未聞的“法律業大”。
1983年《關于創辦全國法院干部業務法律大學的報告》首次提出了在正規法律院系培養之外的“多渠道”的法官培訓思路。1985年最高法院創辦法律業大后,實行分級培養體系,總校設在北京,全國各省高院、部分中院設立分校,配備專職教師,學制三年,有權發給法律大專文憑。“到2001年地方業大結束使命,辦學17年來,總共培養了17萬多學生。保守地估計,全國法院系統的法官80%以上都是通過法律業大受到了大學?平逃!眹曳ü賹W院副院長鄭成良介紹說。
業大開辦三年后,1988年,最高法院提出要創辦高級法官培訓中心!蹲罡呷嗣穹ㄔ、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創辦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的決定》提出要“加速培訓既有較高的理論和法律專業知識水平,又有較強的審判工作能力的高級法官及其后備人才”。培訓中心委托北京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開辦進修班,為法院定向招收和培養學位研究生!芭嘤栔行霓k了近10年,培養出來的研究生在目前全國各地都是業務骨干!编嵆闪几痹洪L說。
業大和高級法官學院于1997年結束使命,在兩個學校的基礎上成立國家法官學院,負責對高級法官的在職培訓。至此,中國才有了專門培養高級法官的專門學校。但每年能在國家法官學院受訓的法官只能是極少數,“條件不好,北京總校校內住宿和學習有100人,要是同時辦兩個班,一部分人只能住校外。最多同期能辦三個班!编嵆闪几痹洪L如是說。
為了普及大專學歷,迅速提高法官整體的學歷層次,號稱“五大”的法律業大、函授大學、電教大學、成人自考、黨校等五個機構向法官提供了大批量的大專學歷培訓。但是這些年來多渠道的素質“惡補”呈現出多渠道的混沌狀態。
問題是這樣的文憑并不能代表具有相應的法律教育和職業訓練的質量。北大朱蘇力教授在基層考察時發現,絕大部分通過自學高考獲得學歷的法官連自己都不把這種學歷當回事,甚至公開自稱“水貨”!斑@些學歷都是為了滿足各種要求,在上級領導和法官本人合謀下批量化生產出來的,在他們自己看來,最不值錢的就是由法院系統自己辦的法律業大!敝焯K力教授在文中透露。
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對“大專以上水平”作為衡量法官素質的合理性也提出過質疑:第一是大專教育和本科教育在教學方法、課程設置、講授內容、學習環境以及求學時的年齡和心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造成大專和本科在教育的“含金量”上不可忽視的差距;第二是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曾出現過濫發大專文憑的現象,法律大專教育也可能存在這一現象,必須在統計中加以甄別。
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鄭成良對此卻有客觀的評價:“業大頭幾年學習質量相當高,因為當時學習機會少,挑來的都是比較優秀的人。當時最高法院曾組織了全國法院系統最優秀的專家型法官編寫了一套教材,在正規大學法律系里面評價相當高,也是好多法官以后辦案子的重要參考。后來的那幾年學習積極性不高,混文憑的人比重越來越多,這是因為辦了這么多年,越有能力的就越早畢業了,但是如果沒有法律業大,目前中國法官的素質還不知道是個什么狀況!
平心而論,20多年來,法官素質起點太低導致法院承擔了大量不該承擔的成本,這是歷史之手的導演,其功過是非殊難評價。
制度困境
司法在中國社會權力結構中處境尷尬:一方面它承載著最后的正義屏障的功能,另一方面卻不能獨立超然,在很多地方受制于行政權力,甚至從本質上講,司法內部也已經嚴重地行政化了
清退和培訓將整個司法體系的文憑底線調高了一個檔次,但也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對法官素質的全部要求——除了需要法律知識的嫻熟,更重要的還要有正義所要求的其他品性:正直、獨立、理性與成熟。
全部這些品質在很多國家被符號化為神圣的法袍——有人稱之為正義的“行頭”。
作為與國際司法接軌的重大舉措,2000年3月,中國法院曾進行了一次規模龐大的“換裝”——將沿用16年的頭戴大檐帽的“軍警式”制服換成了形態莊重的黑色散袖口式長袍。今年2月出臺的《人民法院法官著裝規定》,也規定基層法院的法官在開庭時也必須穿著法袍!斑@并不是形式主義,”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劉武俊說,“服飾本來就具有象征意味,法官袍本身就是一種內涵豐富的司法隱喻。西方國家頭戴假發、身披法袍的法官形象明顯渲染著一種類似于神職人員的神圣色彩和‘法權神授’的權威感。而這種距離感和神秘感顯然有助于強化司法審判權的獨特性、權威性和神圣性!
法官換裝標志著中國政府對司法的體認的巨大變化,也顯示了對司法正義與獨立的追求。但換裝畢竟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沒有制度對法官品質的切實保障,神圣的法袍也就只能作為一個行頭了。
曾在中國政法大學執教多年的青海省高院副院長米健談起基層工作的經歷頗有感慨:“10多年前,我在政法大學上課時跟學生說,等你們到了司法界,中國的法治就有希望了。如果我現在再回去講課,我要收回這些話,因為我發現有些法律系的畢業生工作后比土律師還壞,比當地的法官還要油。這不是他們的品質問題,而是在這種體制下,你就得學會去聽領導的,不得不接受外界的各種影響。”
米健教授說出了很多司法界人士的共同看法。時至今日,無論學者還是法官都已經充分認識到了司法在中國社會權力結構中的尷尬:一方面它承載著最后的正義屏障的功能,另一方面卻不能獨立超然,在很多地方受制于行政權力,甚至從本質上講,司法內部也已經嚴重地行政化了。
“前兩年,司法內部的管理和行政管理基本相似,院長可以批案子。他既不開庭也不看卷子,光聽聽匯報就可以決定案件最后如何審判;審委會既沒開庭也沒組織庭審就可以判案子。這就造成審、判分離,就好像裁判在吹哨之前先向上級匯報說,我覺得該亮個黃牌,上級也沒看比賽就說,不行,這個人背景很復雜,你要亮黃牌,省委不滿意,你還是別亮了!眹曳ü賹W院副院長鄭成良說。
審權和判權分離,司法決策高度分散化,造成錯案的機率就大。審委會做判決前要向上級匯報,聽取上級的批示;而上級則可以推脫說不了解情況,結果誰也不會對判決負責。
更為本質的問題是難以實現憲法規定的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胺ㄔ汉推渌h政機關的關系不理順,就不敢獨立司法,因為獨立司法就要付出代價。地方黨委、政府管錢管編制,人大要搞個案監督,有時連媒體都不敢得罪,這樣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就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法律常常就變成犧牲品!币晃婚L期關注司法改革的學者這樣說道。
鄭成良副院長深切地體會到,司法效率低下、不公正,原因不單單在于人員素質,更是整個制度的問題。法治應當首先保障司法獨立,多年的司法改革盡管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進步,但在司法獨立上還沒有突破原有的制度框架。統一司法考試的平穩出臺,卻從一個“技術”的角度形成了對司法獨立的重要突破,萬里長征邁開了第一步。
構建法律共同體
“真要建一個法治國家,必須要有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他們受過基本一樣的法律訓練,對法律有著基本一致的理解,有著基本一致的思維方式,這樣才能保證法律在適用過程中的統一,這樣才能談司法獨立!
統一司法考試結束了律師、檢察官、法官這三職業在知識背景和職業準入上的高度分裂狀態。事實上,對法律價值和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經常導致同類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判決不一樣,甚至在同一個法院不同的法官判定不一樣。清華大學刑法學教授張明楷甚至在他的刑法課上對學生說,就觸犯同一法條的行為,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規定的罪名也往往不一致。
不同法律職業在基本的法律知識、理念和價值上的差異常常讓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一種難言的尷尬:法律到底是什么?誰又能說了算?
在統一司法考試以前,可能只有那些訴訟纏身的當事人才會真正關心這些問題,但是現在它們正橫亙在司法的入口處,讓所有的來者都無從逃避。于是在終日與那些繁雜瑣碎的法條、案例與理論“親密接觸”的過程中,這個幾乎是千篇一律的經驗改造了他們的頭腦,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知識、理解法律價值和遵從法律職業操守,使他們獲得一種叫做“法律思維”的無形之物,不管去往何處,都不會丟失,難以擺脫。
“這些人形成了我們這個時代最偉大的共同體——法律共同體,我們概括稱之為‘法律人’(lawyers)!痹谟2001年6月發表的《法律共同體宣言》中,北京大學法學院青年學者強世功第一次以宣言的形式旗幟鮮明地表達了建立法律共同體的主張,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動。
恰巧的是,在文章正式發表后不久,統一司法考試出臺。仿佛是一種默契,中國的諸多律師、檢察官、法官、法學家、司法官員紛紛撰文,表達對構建一個司法制度秉持的同一立場。青海省高院副院長米健說:“有了這個制度,才有可能形成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雖然原來律師、法官、檢察官都從事法律工作,但是并不是一個職業共同體,因為大家有不同的知識背景、生活經驗和思維方式,他們對法律的理解,也有高度的差異性。真要建一個法治國家,必須要有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他們受過基本一樣的法律訓練,對法律有著基本一致的理解,有著基本一致的思維方式,這樣才能保證法律在適用過程中的統一,這樣才能談司法獨立!
而將由此發端的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更令人興奮。
“通過統一司法考試以后,法官的培訓要從在職培訓向職前培訓轉變,做法官之前要先到法官學院來培訓,到這里來不再講大學法律課程,而是法律實務的培訓,”國家法官學院鄭成良副院長對《財經》透露,“具體的做法還在研究中,準備是24個月,大概設計有半年在學校上課,講法律實務,比如如何開庭,如何應付庭上的特殊情況,如何寫判決書,法官的書面作業要訓練完;實習包括在法院、檢察院、公安、監獄、媒體、銀行或其他大公司,因為這些都可能是法院的工作對象。通過一年半的實習,對這些機構的運作有個大概的了解,這對他們日后從事法官工作有很大好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蘇澤林告訴《財經》,考試以后對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制度也會發生重大的改革!斑^去挑選的余地很小,原來的法官資格考試每年也就三四萬人參加,今年有36萬。如何在這么多人中遴選出最好的,這是以后法官、檢察官遴選制度要研究的重大課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莫紀宏教授從另一方面看到了統一司法考試潛在的重大意義:“以前律師考試每年總有一兩道題目答案是有問題的,因為中國的法律法規本身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命題人在出題時可能自己都沒意識到。如果在司法考試中再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一個大問題。如果考題本身就是違憲的,在全國這么多考生面前,如何去維護考試和法律的統一與權威性?因此司法考試自身對全國法律的梳理與統一就是個促進,可以發現我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恢復司法制度20多年,司法改革的呼聲日盛一日。在歷史和制度共同制造的困局之中,司法改革如何尋覓、配置自己的資源,如何創造、發展自己的空間,或許還需要更多理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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