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京勞社養發[2001]98號
各園區管委會、有關高新技術企業:
按照國家有關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精神,為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我們制定了《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試行辦法》,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試行辦法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試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建立企業年金的精神,為進一步深化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中關村科技園區中已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各類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職工。
第三條企業年金是指由企業自主建立的一項企業退休金制度,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形式。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企業因經濟效益的影響,無力繳費時,可暫時中止繳費,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繼續繳費。
第四條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北京市企業年金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時,企業繳費在企業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職工按規定領取企業年金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制。由承擔企業年金的商業保險公司采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專款專用,企業和個人原則上不可能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
第七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可以從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中分次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余額應由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八條企業在建立企業年金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方案。其方案應包括:企業年金的組織管理、參加對象、繳費水平、享受條件、支付辦法、委托的經辦機構等內容,經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企業年金制度的執行情況,應每年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查,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九條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由商業保險公司運營。對承辦企業年金的商業保險公司實行資格準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辦企業年金運營的商業保險公司,并向社會公布,由企業自主選擇。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企業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辦企業年金業務,雙方應簽定書面協議,明確委托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企業應向受委托方提供企業年金方案的副本。
第十條企業年金可用于投資,以期保值增值,基金投資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并根據勞動者個人帳戶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計入帳戶。
承擔企業年金的商業保險公司應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運營企業年金基金,簽定書面協議,明確投資方向、投資方案及最低投資回報率。
第十一條企業可以視商業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情況變更承擔企業年金的商業保險公司,原商業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有關損失賠償問題,按雙方協議處理。
第十二條職工可承受勞動關系變化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及資金轉移到新就業企業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職工因升學、參軍、失業等原因離開企業,或新就業企業未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個人帳戶可暫由原商業保險公司管理,待具備條件時再予轉移。
第十三條國家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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