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事局京國土房屋市字[2000]第48號
關于引進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留學人員在京購房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房地局、人事局、開發區房地局、各有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政發[1999]14號)中關于“對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所需要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人事部門批準,給予工作寄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及“鼓勵留學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本市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對以上留學人員,經人事部門批準,給予工作寄住證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具體規定,現將上述人員在京購房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市人事局核發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上述人員,均可在本市行政區內購公房、存量房(四合院除外)。
二、市、區縣房地產交易及權屬發證部門應給持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上述購房人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現行有關規定收取稅費。
三、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人事局解釋。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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