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稅務登記
1、新辦的新技術企業,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副本,及試驗區辦公室企管部發放的新技術企業批準證書,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十日內到稅務所辦理登記手續。
2、稅務所稅務登記專辦人員應對納稅人所持各證明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發給納稅
單位《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納稅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核發稅務登記證審批單》一份,《綜合納稅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納稅單位卡片》一式兩份,《納稅單位辦稅人員審批表》一式二份,《辦稅人員證書》一張。
3、納稅單位應于一周內依照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認真填寫上述表格,加蓋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將表格交回稅務所。
4、稅務所稅務登記專辦人員對納稅單位填寫的各種表格、事項進行審查,審核無誤后,由所長負責分配稅務征管人員。
5、征管人員在接到資料后,應及時到管戶實地進行調查,調查確認后,發給納稅單位“稅務登記證”及“稅務登記表”一份,“納稅綜合鑒定申報表”一份,“辦稅人員證書”等。并收取工本費。
6、企業應填寫《北京市稅務局單位個人申請購領發票審批單》一式三份,由征管人員審核簽字,由稅務所辦理發票鑒定卡。
7、企業在辦理完以上手續后,持核發的發票鑒定卡和一份發票審批單到指定的(黃莊旅館)發票售票點購買發票。
8、征管人員根據企業的綜合納稅鑒定申報表和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及經營生產情況,按照有關稅法規定為企業做出綜合納稅鑒定。企業按照綜合納稅鑒定手冊中的規定依法納稅。
二、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單位辦理稅務登記后,凡發生下列變化之一者,應在審批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單位名稱。
2、改變所有制形式或隸屬關系。
3、改變經營地址。
4、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或稅務登記中所登記的應納稅項目等。
5、對設在本區境內的獨立核算的納稅單位下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發生增減變化的部門。
6、改變注冊資金、變更法人、電話等事項。
三、注銷登記
1、停業登記
納稅單位因故臨時停業一個季度以上,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注銷營業執照,或納稅單位連續一季度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應在停業前15日內或未履行納稅義務一個季度后15日內,辦理停業手續。
2、注銷登記
納稅單位發生歇業、破產、遷移至外區,或停業在一年以上的,應在發生上述情況前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四、變更綜合納稅鑒定
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過程中,應填寫綜合納稅鑒定申報表,由稅務專管員根據企業的申報內容,做出綜合納稅鑒定。稅務專管員和企業各持一份,企業應照此納稅。凡有新增項目,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向其專管員申報,由稅務專管員負責修訂綜合納稅鑒定。
五、退庫管理
稅務機關由于某種原因或特殊情況,依據稅法規定把已經入庫的稅款按規定的程序和手續退給原納稅人時,稱為退庫。
1、種類
(1)因納稅人發生銷售退貨或計算錯誤等造成的多繳、誤繳稅款。
(2)所得稅、能交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增值稅、城建稅、城市服務事業費、教育費附加(鄉鎮企業)等,因月份或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應退的稅款。
(3)由于稅收政策變化多繳的稅款。
(4)經批準的減免稅,納稅人原繳納的稅款。
(5)按規定提給代征人(代扣人)的代征(代扣)稅款應提取的手續費。
(6)出口產品應退的稅款。
(7)財政部和上級稅務機關專案批準的退稅項目。
2、辦理退庫期限
(1)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付稅款的,允許從超繳之日起一年內向稅務所提出退款申請,經稅務所審核稅務分局批準,退還超繳款項。對逾期的,稅務所不予受理。
(2)凡需要辦理出口產品退稅的納稅單位,應于每月15日至30日按月一次向分局稅政科申請辦理本年度以前各月的退稅手續。
凡有代理出口產品業務的納稅單位,從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二個月內向稅務所申請辦理手續。稅務分局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對出口產品退稅進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清算后不再受理納稅單位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3)辦理手續:
A、納稅人發生退稅項目時,由納稅人詳細填寫“北京市稅務局海淀區分局退稅申請書”,一式三份并附有關的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影印件等原始憑證,報征管人員。
B、征管人員接到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后,須了解情況,調查核實,簽注意見后報所長審核,所長審核后,簽注意見報主管稅政業務科室。
C、稅政業務科室對上報的“退稅申請書”進行核批,并報主管分局長批示,然后送局計會科辦理退庫手續。
D、分局計會科接到“退稅申請書”后,須開出“收入退還書”并在當月送交銀行。
辦理退稅,應按以上規定辦理,納稅人不得擅自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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