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地稅企[1999]556號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科技園區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科技園區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1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科技園區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156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99]48號文件精神,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開發生產企業的范圍包括: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原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海淀試驗區)、中關村科技園區豐臺園(原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豐臺科技園區)、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原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昌平科技園區),以及原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區域范圍內的北京電子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軟件開發生產企業是指企業自行開發、具有研制過程并進行生產的企業,單純的軟件生產及銷售企業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軟件開發生產企業的認證標準,按照市科委、市經委、市財政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京科新發[1999]第3號《關于下發(北京市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進行認證(見附件1)。
四、已進行認證并取得“北京市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小組”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的企業,自取得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軟件企業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損益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軟件開發生產企業申報審批證書》(見附件2);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從認證之日起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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