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區域調整后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府《關于申請在調入中關村科技園區區域范圍內實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函》(京政函〔2001〕102號)收悉。現就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按照科學技術部《關于同意調整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區域范圍的復函》(國科發高字〔2001〕200號) 調整區域后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函復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曰起,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調入區域內的企業,可執行國家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經開辦的企業,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執行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從企業開辦之日起開始計算,享受在 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
二、鑒于區域調整在年度中間進行的實際情況,為保持政策穩定,便于所得稅征管,對被調出地區的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可執行到2001年底。從2002年1月1日起,被調出地區的企業,不再繼續執行有關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原已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尚未到期的企業,從2002 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 但不追補此前依法享受的減免稅稅款。
三、請你市有關管理部門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對調入區域的企業要嚴格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條件認定,對調出區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清理,以保證國家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執行。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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