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2002年記帳式(三期)國債發(fā)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2〗1012號),2
002年記帳式(三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于2002年4月18日至4月24日在本所上網發(fā)行(分銷)。現將有
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期國債每百元面值分銷價格為99.9元-100.1元,承銷機構在上述規(guī)定的價格區(qū)間內自定價格分銷。
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
二、本期國債期限為10年,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附息債,票面利率2.54%。本期國債起息日為
2002年4月18日,每年的4月18日支付利息(逢節(jié)假日順延,下同),2012年4月18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
年利息。
三、本期國債采用場內掛牌和簽定分銷合同的方式分銷。掛牌分銷為承銷商在本所交易市場掛牌賣出,各會員單位自
營或代理投資者通過交易席位申報認購;合同分銷為承銷商同其他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簽定分銷合同進行分銷認購。
四、無論采用何種方式認購本期國債,各會員單位如自營認購,須用本單位的自營股票帳戶;各會員單位如代理客戶
認購,須用客戶的股票帳戶(或基金帳戶)。根據財政部規(guī)定,各會員單位不得通過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二級帳戶"及其他方
式買賣本期國債。
五、本期國債分銷認購的申報代碼為"751***",申報數量以手為單位(1手為1000元面值)。
六、采用掛牌分銷方式認購本期國債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續(xù)均按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辦理。投資者辦理本期國債認購手
續(xù)時不需繳納手續(xù)費用。各會員單位辦理此項業(yè)務的手續(xù)費由掛牌的承銷商按商定的比例劃付。
七、采用合同分銷的承銷商,須按期向本所發(fā)出分銷申請,以便本所及時進行債權登記,本所將于4月25日將債權
一次性轉入分銷機構證券帳戶。
八、本期國債在發(fā)行(分銷)期間不得用于回購交易。
九、本期國債發(fā)行(分銷)結束后,本所根據財政部通知安排上市。
附件:2002年記帳式(三期)國債發(fā)行承銷商分銷代碼一覽表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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