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4-98:01:36楊充(四川)(9F3)
從今年4月1日起,日本對其存款保險進行了較大的改動,政府不再對儲戶的存款承擔全額保險的義務,
只對存款及利息總額1000萬日元內的部分承保,其目的是希望增強銀行與儲戶間的監督約束機制,減小存款保險所帶來的
負面影響。聯想到此前,美國對存款保險所進行的改革———頒布《FDIC改進法案》(FDICIA)。我們不禁要問存
款保險究竟怎
么了?存款保險本質上是一款合約,該合約的直接當事人為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而存款人作為該制度的保
護對象可視為合約的間接當事人。而這三方彼此之間客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狀況使得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成為存款保險
與生俱來的體制弊病。正如,人們在買了火災保險后不太注意安裝火警器或熄滅煙頭一樣,存款人會對參與存款保險的銀行的
經營狀況漠不關心。在沒有存款保險的情況下,存款人與銀行間形成了一種相互鉗制的結構。存款人出于自我保護的意識,必
然會審慎地選擇穩健經營的銀行,主動去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以確保銀行存款的安全。并且存款人在將錢存入銀行的同時,
會要求銀行提供存款安全的保證,以維護他們對銀行的信心。因此,為了不讓存款流失,銀行必然會擔負起維護存款人信心的
責任,盡量減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傾向和沖動。再者,由于擔心擠兌的發生,銀行會保留較多的頭寸以應對存款的日常及突發
性提取,而這種舉措也相應地減少了銀行的擴張規模,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銀行從事高風險投資的作用,降低了整個金融體系
的風險。在有存款保險的情況下,投保銀行通過繳納保險費,將維護存款人信心的責任轉交給了存款保險機構。表面上,存款
保險機構只是向投保銀行做出了承諾或擔保,而存款人的信心仍源自于投保銀行,實質上卻是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提
供了信心保證。這就改變了原有的存款人與銀行間的雙向激勵約束機制,使得存款人、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三者形成了一
種單向制約機制,其結果造成了對投保銀行的激勵和約束分別來自存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這很容易導致投保銀行所受的激勵
與約束不對稱,此時道德風險的發生也就無可避免了。存款人更關心的是存款保險機構的經營狀況,而非投保銀行自身的經營
情況,只要存款保險機構不出現問題,存款人便會持續地將錢存入投保銀行以期獲利。事實上投保銀行也經常會利用高利率政
策來吸引更多存款,結果高風險性銀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所占比重上升,使得金融體系整體風險水平增加。盡管存款保險機構
有權利監督約束銀行的經營行為,但由于其所處的信息弱勢地位,大大削弱了監督約束的效果。即使是發現銀行經營行為不當
,投保銀行也只會受到警告或罰款處理,而不受擔心失去存款來源的硬性約束。更有甚者,從事高風險投資往往利潤豐厚,一
旦成功則歸銀行所有,失敗卻由存款人主要是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大部分損失,銀行僅僅損失少量自有資本,這種風險與收益的
不對稱性必定會加大銀行道德風險發生的幾率。此外,由于不再擔心擠兌的出現,銀行手中可用頭寸必然增多,這也為銀行從
事高風險投資創造了物質條件。總之,銀行業自身的脆弱性決定了銀行業的安全是完全維系在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之上的。從
短期效果來看,存款保險的確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存款人信心和防止銀行擠兌發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可在信息不對
稱條件下,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使得存款保險對消除銀行體系固有的傳染性弊病并未有任何實質效用。相反,該制度卻起到了
“扶劣限優”的作用,使銀行所暴露出的問題未得到及時妥善地解決,這本身就是對市場規律的一種違背。在金融體系中隱患
依然存在,如果稍有處理不當,便可能會導致各種問題集中爆發出來,引發更大的危機,屆時其影響力將是全方位的,即使是
存款保險也無能為力。日本的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對銀行有制約作用,但仍不能完全消除存款保險
的負面作用。而且在承保額的確定上也存在很大困難,過大不能對銀行有很好的約束作用,過小則又失去了存款保險的基本功
用。而隨著我國銀行從國家信用向銀行信用的逐步確立,必然會要求建立起存款保險。正如,導致銀行恐慌乃至金融危機的傳
染性效應與信息不對稱密切相關,阻止銀行危機擴散的有效手段是提供更多的銀行特有信息,而以提供流動性為主要措施的存
款保險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我們的主要工作應著眼于解決好信息披露、信息傳遞及信息失真等方面的問題,盡量彌補信
息不對稱條件下存款保險自身的缺陷,處理好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和存款保險之間的關系。
股票短信一問一答,助您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