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下簡稱"機構")的業務開展,《通知》規定了執業回避、執業披露和執業隔離三重保護機
制,對其面向公眾開展的咨詢活動,予以規范引導。
執業回避制度
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執業回避:
1、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包括
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18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
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2、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
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3、機構或
其執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
評價或建議。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執業披露制度
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1、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確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圍內
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是否有利害關系。
2、機構需在每逢單月的前3個工作日內,將本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前兩個月所推薦的證券在推薦時和推薦后1個月所
涉及的下列各項情況,向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供書面備案材料:(1)機構前5名股東或實際控制證券投資咨詢機
構的機構及個人、前5名股東所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企業持有相關證券的情況;(2)機構在所知悉的范圍內其"理財工作
室"客戶和其他主要客戶持有相關證券的情況;(3)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在財產上有利害關系的企業或自然人持有相關證
券的情況;(4)機構或其執業人員是否與持有相關證券流通部分的前5位股東有財產上的利害關系;(5)證券投資咨詢執
業人員所在的機構,在過去18個月內從事涉及其推薦證券所屬企業的財務顧問、投資銀行業務等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的
情況;(6)機構及其同一執業人員是否就同一證券在同一時間,向不同類型的客戶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7)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時是否向所依托的媒體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其他
利益;(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3、機構需在每逢單月的前3個工作日內,將本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前兩個月向其特
定客戶提供的買賣具體證券建議的情況和向公眾提供的買賣具體證券建議的情況,向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供書面備
案材料。
執業隔離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起研究咨詢業務與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之間的"防火墻"和相應的管
理制度,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專職在研究咨詢部門工作,并由所在機構將其名單向中國證監
會和機構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專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起研究咨詢業務與財務顧問等證券類業務之間的
"防火墻"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應當在業務、財務、人員、營業場所等方面與其關聯企業分離。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
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專職在研究咨詢部門工作,并由所在機構將其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和機構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可以較好地規范無證執業現象,目前,如果投資者遇到有上述"翻墻"行為的證券咨詢業從業
人員,可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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