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上海興業房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述行為:(1)未及時披露逾期未清償的重大債務。據公司稱,在2001
年間公司共22筆貸款已逾期,涉及金額合計約2.24億元,占該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9%;(2)未及時披露
累計數額達5億多元的逾期擔保事項。據公司稱,2000年至2001年間公司對外擔保共38筆已逾期,且被擔保人未履
行還款義務,涉及金額合計約5.26億元,占該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39%,其中為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27筆
貸款擔保逾期,涉及金額4.05億元,占該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7%。對上述公司重大對外擔
保逾期且被擔保
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和不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事項,該公司至2002年3月22日才予以披露;(3)公司于2002年4月
4日才刊登2001年度業績預虧公告。
鑒于該公司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4.1條、第7.4.1條、第7.4.4條和第
7.4.5條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唐相道、曹光騮未能勤勉盡職,對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
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1條和第12.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上海興業房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唐相道、
曹光騮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
董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公司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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