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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9日 14:56 新華網

  新華網香港6月29日電 (記者 白冰 蘇曉)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系,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安排”)。內容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便利化三個方面。

  “安排”是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原則下和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做出的特
殊安排,體現了中央政府和內地人民對香港的關心和支持。

  根據“安排”,從2004年1月1日起,對香港有較大實際利益的273個稅目的香港原產地貨物,進入內地市場實行零關稅;部分服務行業對港資企業取消股權比例限制,降低注冊資本和資質條件等門檻,放寬地域和經營范圍限制;對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法律法規透明度、

電子商務、商品檢驗檢疫和質量認證、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等7個領域,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2004年10月27日雙方又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根據協議,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對《第二批內地對原產于香港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產品清單(現有生產產品)》中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二》,是在2003年簽署的“安排”和2004年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的基礎上,內地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的成果。

  根據補充協議二,在貨物貿易方面,內地從2006年1月1日起,對輸往內地的原產于香港貨物全面實行零關稅;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同意法律、會計、視聽、建筑、分銷、銀行、證券、旅游、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10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是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為加入更多開放市場的措施、逐步豐富協議內容而建立的機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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