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 綜合研究部部長 楊紅旭
目前很多人關注物業稅何時開征、如何征收的問題。筆者認為,開征物業稅的時間越來越近了。
早在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就我國稅收體制改革提出:“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其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批準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個省市進行模擬評稅試點地區,即進行“空轉”試點。2009年5月,《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征物業稅”。今年1月,有媒體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房地產模擬評稅。
今年“兩會”可能會討論這一問題。今年或明年,十個空轉省市中極有可能有城市開始試點實轉。實際上,近兩年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稅,目的之一就是為推出物業稅做準備。比如,城鎮土地使用稅從2007年開始稅率水平提高了兩倍;2008年對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我國目前現狀,開征物業稅的初期階段,主要是歸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或許也涉及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的問題過于復雜,只能漸進式地納入物業稅范疇。
國際經驗表明,物業稅的設置有可能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內在“穩壓器”。
從2003年實行房地產調控以來,除了2008年下半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房價出現短暫小幅下跌之外,其他時間都是偏快或過快上漲;2009年尤其突出,部分熱點城市商品住宅成交價格平均飆升40%左右。從調控方式分析,硬性的行政干預不宜力度過大,軟性的經濟手段又很難把握尺度,稅收是經濟手段中的重要工具,可目前要解決房地產稅制的問題,必須“動手術”,而非涂藥抹膏。
近幾年房地產調控過程中,曾頻頻使用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個調稅等工具,其中多數屬于交易環節的稅種,在供不應求的買方市場中,投資投機者往往輕而易舉地把增加的稅負轉嫁到買方頭上,因此很難達到抑制房價的目標。與此同時,持有環節的稅種只有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而且還未依規全面征收。其中目前房產稅只對經營性房產征收,由于經營性住宅征稅執行困難,基本也沒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針對工業和商業用房,對住宅用地尚未征收。
這就導致持有環節稅負極低,投資投機者更愿意持有房產,坐等房價上漲。由于目前國內住宅租金回報率一般只有2%-3%,遠遠低于發達國家5%-8%的平均水平,很多毛坯房的投資者懶得打理和出租,從而造成部分熱點城市新建住房空置率偏高,形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在發達國家房地產稅收體系中,物業稅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狹義的物業稅只針對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征收,廣義的物業稅則與財產稅概念相同。多數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為5%左右,占一國全部稅收的比重多在10%以上。物業稅是地方稅收的支柱,而且有些地方政府擁有物業稅的決定權,比如在加拿大、德國、法國等國,地方政府及議會享有調整稅率的權力。
開征物業稅具有重大意義。首先是完善了我國的稅收體系,促進了所得稅、增值稅、財產稅“三駕馬車”的均衡發展。其次是有助于樓市健康發展,抑制投機需求,穩定房價,減少房屋空置。再次是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逼迫政府部門更加注重城市配套與社區服務,穩步提升存量房地產價值,從而持續獲得稅收。
當然,很多人更關心物業稅開征后對房價的影響。筆者認為,長期而論,房價的波動性會因此而減小,尤其是對抑制房價過快增長有一定正面功效。短期來看,對購房者的心理影響重于實際影響,將會出現房價下跌的預期。實際上,普通民眾不必過于擔心,物業稅的稅基和稅率將會遵循由小到大的演變過程,先征商業物業,后征住宅;先征營業用房,后征自用房;先征高檔住宅,后征普通住宅;先征多套住宅,后征單套住宅。而且,依國外經驗,還會對很多弱勢群體的房屋減征和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