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壟斷第一案遭夭折。這個結果讓社會輿論難以接受,數以萬計的網帖表達了網友的嘲諷、不滿。
北京市一中院駁回原告(北京兆信等四家防偽標識生產商)的理由是訴訟期限已過,駁回理由——引用行訴法第五十八條冠冕堂皇,因而“本院不予受理”。法院沒有引用反壟斷法限制行政壟斷的法條,而是選用行訴法關于訴訟期限的法條。
法院以訴訟期限已過而不受理此案,這樣一來,法院就有效規避了就被告國家質監總局在69種產品中強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國檢的電子監管碼業務是否構成行政壟斷作出表態的尷尬。人們可視法院金蟬脫殼,也可正面評價其依法辦事。
閱讀過反壟斷法全文者知曉,該法第五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條的內容,是專門用來制約行政機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因而,此案夭折的新聞一上網,就有法律界網友引用上述法條對法院“回避”審理此案的行為跟帖予以抨擊。只是,這類不滿無非是喊一嗓子,只能大而化之而難以擊中問題之要害。
要害是什么?
從法理的“技術層面”分析,該法第五章全部條文本身就是大而化之的。一旦行政機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該作何處罰,歸誰處罰,上述條文表述過于原則,甚至模糊不清,不具備可操作性。
從法理的“法綱層面”分析,該法總則第三條開宗明義限定了“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三類。這個表述明白無誤地昭告天下,反壟斷法調節的對象是“經營者”而不是行政機構。內行者明白,同一部法律,總則部分的法條和具體章節的法條雖都系法條,但其分量是有質的差異的,前者的分量要遠高于后者。具體到被媒體想當然定義為“反壟斷第一案”的此案,若法院欲將國家質監總局鎖定為被告,法院首先“依法考慮”的一定是質監總局是行政機構而不是經營者,法院不會犯傻,否則豈非自找沒趣。
從法制建設或叫立法本意出發作分析,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初衷是反市場壟斷而非反行政壟斷。全球有上百部反壟斷法在施行,反的對象都是市場壟斷。也就是說,我國的立法初衷其實是符合國際慣例的。那么,別國都不反行政壟斷么?當然不是,只是絕大多數國家已邁過了反行政壟斷的階段抑或國情有別,它們基本上無行政壟斷可反。而在中國,當下危害最大的恰恰不是市場壟斷而是行政壟斷,如是——哪怕是回應民意之需要,我國的反壟斷法也必須把反行政壟斷列入其中,但表述上勢必籠統和模糊,否則各級政府天天會站到被告席上,這成何體統?!我當然反對行政壟斷,但是,行政壟斷終究是歷史和現實的疊加形成的。從治本的角度考量,反行政壟斷主要依靠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型。當然,法制的間接推動作用也不可忽視。
反壟斷在中國注定是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梳理其中的關聯和復雜,利于我們在共同營造反壟斷的輿論時變得更理性,所發出的聲音更能擊中要害。至少我是這么想的。 (作者魯寧,知名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