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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面對政策調整企業更應反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04:43 華夏時報
梅新育 商務部國際貿易 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于上月聯合發布,取消小麥、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84種原糧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稅,旨在減少相關糧食產品的出口,增加國內市場的供應,遏制食品價格上漲。這一舉措在相關出口企業中引起了一陣波瀾,一些出口企業表示希望國家出臺任何政策之前能先與企業通氣,并考慮適當延長政策執行過渡期。這些企業經營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一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并無道理也沒有可行性;而且,與抱怨或要求延長政策過渡期相比,相關企業經營者們更應該自我反省。 “國家出臺任何政策之前能先與企業通氣”——這個要求在道義上不能成立,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不錯,國家重大法律法規、重大政策制定過程中必須充分吸取國民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蔽阌怪M言,在保障盡可能廣大的民眾參與重大法律法規、重大政策制定過程方面,我們還有很多欠缺,閉門立法、少數“學術精英”小集團立法的傾向時有體現,有時甚至相當嚴重,這是我們在完善社會主義民主道路上所必須克服的。然而,這并不等于任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決定都必須經過漫長的向社會征詢意見過程,那樣的話我們的政府決策和執行效率必定低下得令人難以忍受,最終結果是使全社會受損。需要經過充分征詢意見和協商過程的應該是對社會事務的原則性規定,而按照這些原則制定解決具體問題的政策時需要的是效率。正是有鑒于此,《立法法》將我們的整個法律體系劃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四個類別,并為之分別規定了相應的立法權限和程序。其中,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并不要求一定要經過向社會征詢意見的過程。所以,“國家出臺任何政策之前能先與企業通氣”,這個要求在法律上并無依據。 進一步深入探討,我們必須意識到,企業經營者只是人民中的一個小群體,“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不等于所有的立法都必須符合這一個小群體的意志,特別是有時候這個小群體(甚至僅僅是這個小群體中的一部分成員)的意志可能恰恰與絕大多數國民的利益和意志相悖。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出臺任何政策都要與企業經營者群體商議,就等于是賦予這個小群體(甚至僅僅是這個小群體中的一部分成員)以凌駕于其他國民之上的政治影響力,等于是讓政府被他們綁架。這樣做不僅會令政府喪失公信力,也會將這個小群體推向整個社會的對立面,對這個小群體絕非好事,希望企業界能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 不僅如此,政府政策的變動往往意味著套利機會,如果事先都與企業通氣,無異于向企業提供套利信息,這就完全屬于赤裸裸的腐敗了,對市場秩序乃至整個政治秩序都是不可容忍的。 所以,政府不應該也不可能在所有政策變動之前都向企業通氣,但政府政策的調整也必然有脈絡可循,企業對政府政策調整感到“出乎意料”,更多的時候只能表明企業經營者對經營環境缺乏研究。就此次調整糧食出口退稅政策而言,減順差、提升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食品價格帶動的通貨膨脹……這些話題都已經熱烈討論了很長時間,此前也已經陸續采取了許多措施,我們的糧食出口企業經營者們為什么就不能想到本行業政策可能調整呢?我們有太多的企業經營者把太多的精力用于公關、娛樂而不是仔細研究經濟環境和政策的演變走向,從來不讀黨報和行業報刊的老板不在少數,當他們遇到自己沒有預料到的政策調整之后,是否更應該反省一下自己在這方面的不足呢?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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