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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的稅基該怎么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09:48 南方周末
物業稅系列討論之三 物業稅是財產稅,財產的本質特征是其市場價值。但對于無交易下的物業價值如何估價,問題頗多。可參考美國加州做法,對所有未上市交易的物業,以當時業主在產權過戶時登記的價格作為稅基,以后稅基每年按一定的百分比逐步上調,直至物業售出或接近市場價格 究竟是以物業的市場價值還是以住房的面積,或其他的度量作為稅基?已經沒有疑義,市場價值是當然的選擇。物業稅是財產稅,財產的本質特征是其市場價值。 但如何確定物業的市場價值?讓我們將其分為有、無市場價格兩種情況來考察。物業在有交易時,一切可由市場決定。凡是有交易的物業,一律按照物業部門登記的交易價格作為物業稅的基礎。 一旦涉及無交易下的物業價值,問題便隨之而來。我們目前的回答是采用估價的方式。這也是實行物業稅國家的普遍做法。估價在理論上沒問題,但實際的可行性,頗有爭議。應該承認,估價的可操作性對我們來說,無論以目前稅務部門掌握的數據信息、管理能力和執行成本、城鎮居民的納稅意識和收入水平,還是從歷史遺留下來的錯綜復雜的產權結構看,都面臨著巨大的障礙和挑戰。 歷史成本原則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建議,對所有未上市交易的物業,以當時業主在產權過戶時登記的價格作為稅基。以后稅基每年按一定的百分比逐步上調,直至物業售出或接近市場價格。這些非上市交易的物業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單位集資建房、公有住房、個人合作建房、限價房等。 如此,即是以歷史成本法確定稅基。歷史成本法是一種會計記賬方法,它以實際發生的物業轉讓成本或協議價格為依據。以物業的歷史成本或市場價格為稅基易于操作。房子可見,房主可查,價格可循,逃稅的機會少。歷史成本是存在的事實,無需評估、無需主觀判斷,避免了所有由估價引起的矛盾和弊病。 當然,歷史成本不是一個理想的方法,它只是在客觀與主觀、準確與相關、歷史與現實之間的一種權衡之計。歷史價格雖是客觀存在,但不代表現實,因而常常與市場價值無關。歷史越長,離現實越遠,價格失真就越大。反對的人擔心價格失真會帶來價值低估。其實價值低估對物業稅來說是常識,作為權宜之計也不見得是一件壞事。 低估的歷史價格 首先,歷史價格低估的原因是因為沒有交易。沒有交易的住房又基本上是自住房。投機主要是市場上的商品房。稅基建立在交易的基礎上能鼓勵物業長期持有,它也與政府抑制投機的旨意相吻合。交易越頻繁,價格越接近市場價值,物業稅就越高。 其次,非交易住房價格的低估有其歷史的原因。在我國福利分房轉向商品房的市場化進程中,當時的房屋都是以極低的優惠價售出的。可以肯定,按照低估的價格征稅,絕大多數物業都會被排除在物業稅之外,或只交很少的稅。這是否會造成商品房稅負和非商品房稅負(或零稅負)之間的過大差距?是的。但對其中的大部分物業來說,這是一種暫時的現象,隨著這些福利房進入市場而消失。在這些福利房進入市場之前,政府可以采取兩個措施:一方面采取低物業稅率政策,減少商品房的負稅額;另一方面以歷史成本為基礎,每年按一定的百分比(比如百分之五)上調福利房的估價,逐漸縮小兩者之間的差距。 第三,按照低估的價格征稅,比較符合稅收經濟能力公平原則,即使納稅人的納稅負擔與其能力相匹配。低估的歷史價格雖然離現實的價值較遠,但離居民的納稅能力更近。舉例說,廣州市中心區的一些城中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房屋條件都類似于貧民區狀態,但地價早已十幾倍地飆漲。如果按照正常的估值作為稅基,遠遠超出居民收入所能承擔的水平,顯然是不合理的。 美國的經驗 在美國,不少州也是以歷史價格為基礎估價。以加州為例。上世紀70年代初出現房價高漲,物業稅隨之大幅上升,引起州民的強烈不滿,導致通過了1978年的第13號物業法案。該法案明確規定,物業稅不得超過估價的百分之一。估價以1975年的房價為基數,每年的上調幅度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美國著名的投資大亨沃倫·巴菲特上世紀70年代在洛杉磯附近以十幾萬美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住宅,到2004年市價已達到400萬美元。但他因從未出售過該屋,2003年的物業稅仍為2264美元,與三十年前相比沒有多大變化。 總之,按照歷史價格征稅,可以避免人為估價帶來的尷尬,有效地減輕或免除大部分家庭的稅負,從而保證物業稅的順利推行。 (作者:吳立范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院長 , 電子郵箱wulf@lingna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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