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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鈞:公積金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 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09:32 南方都市報
-中國觀察之唐鈞專欄 雖然已經有了物權法,但對其不以為然者多多。報載,“截至2006年,各地賬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約有80億元,這部分資金將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80億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國家”的錢嗎?有關部門怎能如此慷他人之慨,連個商量都沒有就擅自挪作他用了? 查閱有關法規文件,2004年出臺的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物權法的規定,顯而易見的是,這筆“儲金”生出的增值利潤,自然而然也就應該“歸職工個人所有”了。按2006年上半年的數字,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1億人,實繳人數6000多萬人。80億元的“增值收益”,應該是屬于他們的。 可能有人會說,你把錢存到銀行里,銀行事先跟你約定了利息,當銀行把利息付給你之后,你還能管銀行賺多少錢嗎?這個道理對銀行來說當然不錯,卻難以用到住房公積金上。持這種觀點的人忽視了銀行與住房公積金的一個最基本的差別,這就是:去銀行存款是自愿的,是“姜太公釣魚,愿者上鉤”;而住房公積金則不同,是“強制性”儲蓄,“國家”二話不說,就從你的工資中扣走了,然后還從你的“老板”(泛指的)那里又拿了一份。這樣的運作方式就使“繳存人”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同于一般儲蓄。國家強制性地籌措這筆錢,理由自然是為繳存人著想,因此,在處理“增值收益”時,就須得分外謹慎才是。前一段時間,媒體上還有人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歸屬”問題,想不到這么快有關部門就作出了決定。 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其中一個最基本的要點就是產權問題。計劃經濟是不講產權的,反正“莫非王土”上的一切資源,包括勞動力乃至所有的人,都是國家的。所以,老百姓“私有”的那點小錢,絕不在話下,于是到了“文革”時期,動輒抄家也就順理成章了。1990年代開始的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一上來就要明晰國有資產的產權;進入新世紀,公權與私權的問題也擺上了議事日程;直至物權法的出臺…… 可能有人要說,這80億的“增值收益”,分給1億“繳存人”,一人不過80元;分給6000萬“實際繳存人”,一人不過130元,管什么用?此話差矣,產權問題是個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問題,不能讓公權力肆無忌憚地自說自話。 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竊以為本來是可以有個說法的。因為并非所有的“繳存人”都曾經貸款買房子,媒體上的說法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全國約有3000萬職工(按人數算占城市人口的8%,惠及的戶數估計要占城市住戶的15%—20%)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改善了居住條件。這也就意味著,按“繳存人”計算,有7000多萬人沒有動用過住房公積金,按“實際繳存人”計算,則有3000多萬人沒有動用過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直被詬病為“拿買不起房的人的錢幫助買得起房的人買房”,為了公平起見,建議將此80億“增值收益”留著,給到退休時從未動用過住房公積金的人“分紅”,以表示對他們“無私貢獻”的尊重。 可能有人會送上頂“不幫窮人說話”的大帽子。但是,“橋歸橋、路歸路”,給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解決住房問題,不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責任,而絕對應該是政府的責任,應該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掏錢。何況,又要低收入,又要住房困難,這樣的城鎮居民究竟有多少?重慶市主城區是23000多戶,武漢的7個城區也是2萬多戶,可以依此類推估算一下。實際上,如果充分利用現有住房存量(二手房),可能已經足以解決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再談“建設”可能更為穩妥;鶎臃从常瑢嵤┏鞘械捅5膲毫υ絹碓酱,原因是現在低保的誘惑力太大,“配套措施”所得遠遠超過低保金本身。永遠應該記住,社會救助制度保障的是最低生活水準,在住房問題上也是一樣。 (作者系社會政策專家) 專欄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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