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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警惕部門私利主宰合法性判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9:21 中國青年報
冰點時評 曹林 沒想到九江大橋撞出個出人意料的大秘密——這座1988年建成通車的大橋,投資早就收回,如今收費完全是“干賺”。在許多路橋超期收費牟取暴利的語境下,這個秘密激起輿論對九江大橋收費合法性的質疑——該省交通廳8日表示,九江大橋作為經營性項目收費,完全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也不違反現行的規定(《新快報》9月9日)。與這條消息相映成趣的一條新聞是,一市民在杭州開車時,碰上路人搭車收了6元“油錢”,沒想到竟因此被城管罰兩萬元,理由是涉嫌非法營運。(《中國青年報》9月8日) 廣東省交通廳引這條法律、據那個文件來證明大橋收費的合法,杭州市城管部門也引那條法律、據這個條例來證明收費拼車的非法,一個個法規條文規章條例看得人眼花繚亂。引法據規,以法條為依據判斷一種行為的合法性,這似乎是公權力尊重法治、依法行政的表現。但我總以為,主宰路橋收費和拼車收費兩件事的其實不是法律,而是政府的部門利益:只要其中有私利,再不公平、再不合常理、再傷害公益、再違反法規,政府也能竭力為其找到法律依據;反之,惠及再多的百姓、再合乎情理、再有法理和公益支撐,也會被相關部門挑出“非法”的刺兒來,貼上“整治”的標簽。 可見,實質上合不合法不要緊,真正主宰合法性判斷的,是“政府能否從中獲利”。 路橋收費就是如此。許多超期收費的公路并非企業經營,而正是政府在“收費還貸”的名義下收買路錢,成為政府取之不竭的“小金庫”。即使是“經營性路橋”,也與政府部門或官員個人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糾纏,即使收費傷害公益、違反法規,政府也會竭力為其進行合法性辯護。 而收費拼車則相反。政府能從出租車管理模式中獲得相當多的利益,但卻無法從私人“拼車”中受益。在這種民間自發的合作中,司機能獲益,拼車人能獲益,公共交通能獲益,增加了社會總福利,可它偏偏被界定為“非法”了。 不僅收費拼車如此,小產權房,民間應對高房價的合作建房等,都因為政府無法從中受益(地價收入、配套費、契稅等房地產收入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而遭遇警告乃至封殺。再比如打工子弟學校,雖然解決了許多農民工子女上學難的問題,卻因為不合要求(當然也包括稅費要求),而被貼上非法標簽。以至某地教育部門查封當地一所“缺乏辦學手續”的打工子弟學校時,許多艱難求學的農民工子女也曾無奈地問:我上得起的學校,為啥都是“非法”的? 是啊,從收費拼車到小產權房,再到打工子弟學校,為何人們消費得起的東西都“非法”呢?這個問題換個問法是:許多合法的東西,公眾為什么都消費不起?比如,名正言順的大產權房,軟硬件合乎標準的名校。法律依據是用來保障民權,還是用作向民眾收保護費的借口? 從事實看,收費拼車、小產權房等確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但法律不是僵化的,既然拼車、小產權房是民間在解決交通和住房問題上的一種自助創新,公眾追捧表明了這種創新的內在合理性,從效果上看,也確實增加了各方利益,法律就應該適時改進,促進這種創新的制度化和規范化。這種情況下,要做的是調整和修改法律來適應民間新事物,而不是刻舟求劍地給新事物貼非法標簽。問題在于,很多時候,主宰合法性判斷的并非法律而是權力和利益,法律不過是部門利益隨便揉的面團。 不錯,為力挺九江大橋收費,該省交通廳拿出了許多法律條文和規章條例,似乎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可在“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下,許多法律和行政規章早就打上了濃厚的部門利益色彩,不少法律根本就是“能從收費中獲益的人”制定的,收費怎么會沒有“法律依據”呢?同樣的道理,許多城市的《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本身就是部門利益的產物,以此來衡量“拼車”,能不“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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