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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洋:從印度貧民窟想到最牛釘子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7:23 南方周末
經濟鏡像 □姚洋 無論是印度的貧民窟,還是重慶的“最牛釘子戶”案,都給我們指出了一個事實,即所有權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受到多種因素,包括社會流行意見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的確定就需要一個給予各方平等地位的辯論場所,而獨立的法庭就是這個場所 自《印度隨想》在《南方周末》連載之后,我收到許多讀者的電子郵件。其中多數表達了對我的觀點的贊同,并進行了有益的討論,但也有少數表達了不同意見。應編輯之邀,我就其中一個問題做進一步的討論和引申,這就是貧民窟的土地所有權問題。我之所以選擇這個問題作答,是因為它和中國拆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所關聯,我也可以借此機會表達一下對重慶“最牛釘子戶”案的個人看法。 在任何社會里———無論是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還是民智初開的原始社會———所有權都是必不可少,并且應該是最穩定的制度安排,而尤以土地所有權為甚,因為土地是許多其他權利賴以附著的基礎。 通過怎樣的途徑獲得的土地所有權是正當的呢?洛克強調“先占”為正當占有土地的充分條件。諾齊克則進一步發展了這一觀點。按照他的說法,只要不損害其他人的福利,先占就是正當的。在貧民窟這個例子中,一戶移民在空置的公共土地上搭建一個窩棚,不至于直接降低其他人的福利,因為這塊土地之所以空置著,只可能是因為其他人(或他們的代理人——政府)不屑于來占用它,換言之,是因為這塊土地對其他人沒有現時的價值。 但是,這種看似合理的推理掩蓋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即這塊土地不是無主之地,而是公共所有的,政府是所有者的代表。公共所有不等于無人所有,就好比我們不能說中國在計劃經濟時代沒有所有權一樣(那時僅僅是沒有私人所有權而已)。這塊土地雖然現在空置著,但將來可能為公眾所用,比如建造公園、學校,抑或是出賣給開發商蓋商業住宅等。因此,即使是在諾齊克的先占意義上,在公共空地上搭建窩棚也不能確立搭建者對這塊土地的產權。 但是,像達拉維這樣的貧民窟,已經存在了幾十年,居住在那里的人們已經形成了豐富的地方性社會,要對它們進行治理,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幾天前聽一位在印度經商的朋友說(我和他認識,是在他讀了我的《印度隨想》之后),德里法院裁定德里的一些建筑違法,責令當地政府拆除它們。但是,德里政府發現,如果要嚴格執行法院的裁決,半個老德里就要被拆掉,看來此事要不了了之。這似乎應了中國的俗話:“法不責眾。” 一個更嚴肅的問題是,長期占有是否意味著占有者可以逐步獲得對土地的某種形式的權利?這不是一個無意義的問題。1949年以前,在我國土地租賃高度發達的南方地區,佃戶往往因為長期租種地主的土地而獲得對土地的部分權利(在一些地方俗稱田表權),如地主不得在不征得佃戶同意的情況下把土地租給其他人。在當今中國的拆遷過程中,這個問題以一種稍微不同的形式擺在我們的面前。按照1982年的憲法,非農用地歸國家所有。個人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因此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新的物權法也沒有改變這一點。問題在于,土地使用權在拆遷過程中應該如何定價?重慶“最牛釘子戶”案的和平解決給了我們啟示。 經過十幾天的對峙,“最牛釘子戶”夫婦得到了他們想要得到的東西:門面房、住宅和現金補償。幫助他們得到這一切的,不僅僅是因為男主人過人的膂力、女主人嫻熟的公關能力、媒體的關注以及重慶市政府和開發商的克制,而且更因為他們不肯脫手的土地使用證。當初重慶市政府征用土地時沒有先買斷住戶的土地使用證,已經有違規之嫌,而沒有得到土地使用證,開發商強行拆遷就屬違法行為。 在討論中,一些法律學者認為,既然法院判定開發商的拆遷行為有效,如果事態僵持下去,司法的權威性就會受到影響。這種觀點既不合乎常情,也不合乎更基本的法理,即開發商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拆遷就是不合法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拆遷符合公共利益,因此不能容忍“最牛釘子戶”漫天要價。這種觀點把“公共利益”定義得太寬泛了。如果因為要改造危房、降低火災風險,就認為拆遷符合公共利益,那么,幾乎所有的拆遷就都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了:拆平房、蓋樓房是為了能多住人;拆舊房、蓋新房是為了改善城市面貌;即使是把土地撥給開發商建商場,也是為了民眾享受更好的購物環境和更低的價格。但是,哪怕這些舉措真的都符合公共利益,難道“最牛釘子戶”要求回遷就有損公共利益嗎? 重慶“最牛釘子戶”案最重要的意義,在于顯示了土地使用權該如何定價。在2002年建設部有關規定出臺之前,土地使用權是得不到補償的,被拆遷戶只能得到對地面建筑的補償。建設部的規定要求拆遷者按照第三方評估結果給予被拆遷者補償,重慶拆遷案中政府也的確是按照這個規定做的。但是,第三方評估的結果未必是公正的,在強勢政府的影響下,低估土地價值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何況,對于商業用地而言,土地價值因人而異,經營得法的人家商業興旺,其土地價值也因此提高。換言之,土地的價值包括附著其上的商業經營的價值,第三方因為缺少對每個商業經營的詳細信息,很難知道其確切水平。 在“最牛釘子戶”案中,這個價值是通過談判外加示威確定的。這其中的極端成分當然要避免,但是,以對等談判的形式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定價,卻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產權從來就不是黑白分明的確定之物,哪怕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法律所有權,也不意味著他就享有了任意處置所有物的權利,而是要受制于其他相關因素,包括公眾對公共利益的認知。 在拆遷這個例子中,國家雖然擁有對土地的法律所有權,但國家對土地的處置權卻應該是有所限制的。這不僅是因為土地涉及每個人安身立命之必要條件,而且還因為民眾對公共利益有了新的認知。如果說不久的過去民眾還認同經濟增長是全體人民最高利益之所在的話,那么,現在他們更傾向于認為,保障個人的基本私人空間———土地使用權是其基本保證之一———才是達到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在這種情況下,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定價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我這里并不想說“最牛釘子戶”獲得的補償是最合理的,這里的關鍵問題,是要給當事雙方平等談判的場所,即獨立的法庭(在這里,讓開發商而不是政府來和被拆遷者談判可能是更合適的,因為政府太強勢了)。此次重慶“最牛釘子戶”案中,法院表現出極大的克制,沒有像我們的法學家所要求的那樣急于去維護“法律的尊嚴”,這是值得稱道的。我所希望的,是法院能向前再邁一步,從一開始就為雙方提供一個平等的辯論平臺,并就此做出公正的判決。 總結起來,無論是印度的貧民窟,還是重慶的“最牛釘子戶”案,都給我們指出了一個事實,即所有權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受到多種因素,包括社會流行意見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的確定就需要一個給予各方平等地位的辯論場所,而獨立的法庭就是這個場所。 (作者為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電子郵箱yyao@ccer.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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