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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單位自建經適房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4:27 紅網
自從廣州曝出允許一些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新聞以來,該敏感事件就成為一個爭議的熱點。著名經濟學家茅于軾在接受《南都周刊》專訪時聲稱,允許單位自建房是開歷史倒車。此觀點一出,馬上遭到網友的批評。接著,著名財經評論員葉檀女士撰文為茅于軾辯護。又接著,3月28日《上海證券報》刊登一署名賈宏壁的文章《單位自建經適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對茅于軾等人予以含蓄的批評。就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合法性問題,賈宏壁先生肯定地認為,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這項權利。 在住房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政治問題(廣州市市長張廣寧語,3月28日《新快報》報道)的語境下,就如何解決民眾住房問題進行一場大辯論,集思廣益,肯定大有裨益。然而,通讀《單位自建經適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全文,筆者發現賈宏壁先生在論述時犯了諸多錯誤,尤其致命的是對法律概念的模糊直接導致了論述的空洞,論點也就無從成立。 既然賈宏壁先生認為單位自建經適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那么必有現行的一系列法律作為證據。于是,賈宏壁先生不憚其煩地引用了一些他眼中的“法律”:先是《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我國1998年下發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之后,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若干意見》的文件,最后是,國家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 證據很多,可是一個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不難看出,上述沒有一個是法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建設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頒布和制定的,其余的皆是國務院下發的通知,單從字面上看,它們都沒達到法律的層面,況且它們沒有一個經過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核、批準,充其量只能是一個部門行政法規而已。既然沒經過立法機關,那自然沒有達到民意上的大多數原則,拿這樣的證據來論證“建經適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自然是無源之水,何以服眾? 除了“法律”這個硬傷之外,賈宏壁先生的文章問題也不少。比如,在論述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和過去福利分房的區別時,他認為,“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資金是中低收入職工自己出的,并非財政和企業出資,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是中低收入者,真正受益的是困難職工”,因此應該鼓勵。可賈宏壁先生忘了關鍵的一點: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屬性。這些土地屬于國有,屬于全體國民,既然如此,房子分給困難職工,而不分給無房的進城民工,那么,請問依據是什么呢?為什么其他一個群體就無權在這塊土地上蓋經濟適用房? 又如,賈宏壁先生文中一直強調:我國一直是允許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這個本不需要強調。一些政府機關和壟斷國企,確實是這么干的。可這些房子不是分給全國最窮的民眾,而是公務員和壟斷行業職工,他們并不是最窮的一個階層。這符合一個社會最基本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嗎?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失去了最寶貴的公平和正義,那么,這個社會還能長久嗎?這種揀了芝麻丟了西瓜的愚蠢行為,歷史上多次出現,賈宏壁先生為什么就不長點記性呢? 當然,房價高得離譜,民眾辛苦一輩子也住不上自己的房子,這是事實。“為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設置障礙,只會讓開發商暗中竊喜,只會讓既得利益集團漁翁得利”,也可能成為可悲的事實。但是,開發商暴利本身是一種不公平,我們要打破這種不公平,需要的是通過制度途徑,如改革土地轉讓制度,而不是去用另一種不公平去對付它。當然,賈宏壁先生關注民生的熱心可嘉,但筆者想說的是,在辯論房子的時候,不能信口開河,想當然。你要論述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合理可以,你要拿出確鑿的證據出來,否則徒為人笑。 [稿源:紅網] [作者: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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