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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疆:企業明星媒體 一個都不能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09:25 新華網
趙志疆 3月15日,央視曝光由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廣告涉嫌虛假宣傳。17日,針對層出不窮的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事件,北京律師劉曉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建議書,建議有關部門修改現行《廣告法》,將虛假廣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為處罰對象。(3月18日《京華時報》) 郭德綱代言事件沸沸揚揚,其本人卻連稱“冤枉”。由此很容易使人將江湖術士與明星代言進行對比。同樣是散布虛假信息,為什么江湖術士涉嫌欺詐,而明星卻感到被“冤枉”?客觀地說,兩者還是有區別的。江湖術士多半身兼制假、販假數職,即使不制假、販假,他們起碼也是虛假廣告的直接發布者。比較而言,明星既不制假、販假,也不四處發布廣告,充其量不過是一種“我選擇、我喜歡”之類的表態——盡管可能違心,但至于你是否選擇和喜歡,卻又另當別論。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雖然積弊已久,但由于相關法規的滯后,最多也只是承擔一些道義上的責任。 如果說明星代言應承擔道義責任的話,刊登虛假廣告的媒體則應承擔道義與法律的雙重責任。老百姓信賴廣告不僅僅是出于對明星的追捧,也是出于對媒體公信力的信任。當制造虛假商品的企業,與搖旗吶喊的媒體和明星結為利益共同體時,其實與走街串巷、鼓動如簧之舌的江湖術士并無本質上的區別。 與明星法律責任的缺失不同,《廣告法》對媒體所應承擔的責任有著明確的規定!稄V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一段時間以來,此起彼伏的虛假廣告事件可謂觸目驚心,然而又有多少廣告媒體因此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媒體還是那個媒體,明星也還是那個明星,所不同的是,宣傳的企業和產品不同而已。每次驚天騙局被揭穿之后,除了目睹制假者的轟然倒地之外,我們看不到曾經為之搖旗吶喊的媒體和明星究竟承擔了什么樣的責任,問責機制的缺失使得他們可以全身而退,將注意力轉向別處,聯手打造下一個“神話”。于是,消費者看到的是“一個制假者倒下去,無數個制假者站起來”的荒唐世相。 盡快修改《廣告法》,增添對明星責任的追究確實很有必要。但在追究明星責任的同時,對于那些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同樣應當追究責任,而這本就有法可依。企業、媒體和明星原本就是虛假廣告的利益共同體,因此有必要使之成為相關法律后果的連帶者,各自承擔自己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局限于打擊其中一方不僅不夠公平,而且也很難起到實際效果。不斷完善法律規定固然重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比這更加重要,這應該是修改、增補《廣告法》的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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