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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洋:考量赦免原罪的具體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14:19 北京晚報

  蘇文洋

  十幾天前,和君創業總裁給國家立法機構寫了一封公開信,建議赦免民企“原罪”。本版去年12月20日摘要刊發了他的觀點。在此前后,也有一些官員對民企“原罪”發表談話,把是否赦免民企“原罪”上高到對改革開放的態度者有之,上綱到和諧社會的構建者有之,上線到反腐大業的成敗者也有之。

  所謂民企“原罪”,一般是指“第一桶金”的進路而言。這是借助了基督教的一個觀念,因為這個教相信原罪,相信人是生而有罪的,人在伊甸樂園偷吃了智慧之果,亞當、夏娃被趕出去時,還弄了個簡易的丁字褲,“下身那片樹葉的功用,可以遮羞包丑”(錢鐘書語)。既然人生而有罪,基督教還認為那就應該懺悔,應該重視精神生活,超過物質生活。

  我們的一些民企要求赦免“原罪”,只是要求法律對他們網開一面,并不是表示自己有了懺悔之心,更不代表他們今后要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這些幾乎沒有信仰的人對“原罪”的理解,與信仰基督、懺悔原罪的人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民企的“原罪”可否赦免,估計是個一時半會兒爭論不清的問題。假定爭論清楚,可以赦免,如何赦免恐怕也不是由某個人說了算,或誰官大誰表準,還要走漫長的司法程序,依法辦事。

  我們不妨考量一下赦免“原罪”的具體操作,也許對正確認識民企“原罪”及其找到解決辦法有所幫助。改革開放今年進入第29個年頭,如果赦免“原罪”的法律出臺,第一個操作問題就是從什么時間開始劃定“原罪”,是第一個年頭,第五個年頭,還是以去年12月31日的午夜鐘聲為準。這是司法實踐中不容回避的問題,涉及到法律的公正,繞不過去。憑什么改革開放第一年發生的“原罪”可以赦免,而去年發生的“原罪”不能赦免,總要給出一個合理的必要的解釋。第二個操作問題是什么性質的“原罪”可以赦免,什么性質的不能赦免。比如說,倒賣大蔥或倒賣鋼材,過去按“投機倒把罪”論處,現在沒有這個罪名了,“大蔥原罪”或“鋼材原罪”似乎都可以一風吹了,法律不予追究也說得過去。但是,如果這里面有權錢交易、官商勾結、行賄受賄,不但民企從中獲得“第一桶金”,貪官污吏也從中獲得“第一桶金”,并以貪腐的“第一桶金”買官升至高位,他們的“原罪”如何赦免,恐怕就給司法實踐出了難題。

  由第二個操作問題引出的第三個問題是要給29年來始終如一奉公守法的公民一個公平的交待。你膽大了,你“原罪”了,你發財了,你三妻四妾、花天酒地、作威作福,法律還得赦免你,那些膽小的、沒有“原罪”的、沒有發財的、現有還在面朝黃土背朝天老實巴交撅著屁股干活的老百姓能夠心理平衡嗎?這些奉公守法且什么時期、什么時代都守法的老百姓,難道就不是構建

和諧社會中的一部分人群嗎?一個“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社會能夠和諧嗎?

  我并不主張清算“原罪”,即使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的一部分“原罪”比當年的地主資本家還厲害,我也不主張再采取革命時代的斗爭方式解決問題。但我更反對得了“便宜”賣乖,反對把“原罪”說成“非罪”,反對把有罪說成無罪,尤其反對敲鑼打鼓地通知他們“平安無事嘍”。在“原罪”問題上,僅僅是考量其具體操作,也還是以少爭論、不赦免、逮住算為佳。“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因為“疏”,中小“原罪”客觀上勢必放過去了,大“原罪”沒漏過去被逮住也勢所必然。當然,我還反對懺悔無門,贊成有“原罪”者自己對自己實行心靈“雙規”: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對自己的“原罪”不斷地懺悔,通過知罪、認罪、悔罪、贖罪而達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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