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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的原罪誰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9:28 新浪財經

  李映潔

  剛剛過去的2006年又是極不平凡的一年,盡管還有不少讓老百姓鬧心的事,但國家在發展、社會在進步,咱們的生活還是一年比一年好。政府總想把任何事都做好,但人們的追求是無止境的,更是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的。

  2005年,一些人囿于現實中的種種不如意,泛起了所謂“反思改革”的熱議浪潮。乃至于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兩會期間出面表態:毫不動搖地堅持改革開放,倒退沒有出路。2006年,一股清算所謂民企“原罪”,清算“第一桶金”的聲音再次泛起。全國工商聯的胡德平說,清算所謂民企“每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開放。一霎時爭議四起。面對這種情況,中共中央統戰部長劉延東在與數百位民營企業家座談時表態:繼續鼓勵民企發展,不爭論。這似乎是代表中央給民企經營者吃了一顆“定心丸”。中央的表態很明確,但民間的爭議還在繼續。

  其實,改革開放中出現這些爭議是非常自然的,這不僅源于一些人對現實的不滿,而且也是由改革所帶來的利益分配和思想沖擊所導致的。幾乎每一次的社會變革,都是一次社會權益的再分配。從長遠來看,每一次改革都旨在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是符合所有人的最終利益的。但每一次改革都會帶來現實的、時點性的利益分配的重新洗牌。在這一過程中,一些人的暫時利益、眼前利益免不了要受到一些損害。這就勢必導致不同職業群體間由于種種復雜利益關系所決定的不滿,這是絕對的,肯定要出現的。但由此走向對抗或否定改革,則是十分錯誤的。

  總起來說,在目前清算所謂民企“原罪”的呼聲中,合理的成份并不多。媒體上報道的已經很多了,民企發展之初存在的一些違法現象,大多是由于當時的社會環境造成,有些在現在看來是犯罪,在當時則屬于“有過無罪”。而那些民企資本形成中“化公為私”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雖然存在,但也有更多以賬面價值而不是以市場價格來計算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況且,民營企業在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增加了社會財富、促進了城鄉就業、繳納了大量利稅、參與了社會公益,可以說即便有,也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已經或正在贖回它的“原罪”。所以,“清算”一說沒有多少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說要清算所謂的民企“原罪”,我看還不如清算一下國企的“原罪”。計劃經濟時代,國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完全屬于“完成指令”的狀態,除了極個別被塑造成“光輝典型”的宣傳品外,人浮于事、鋪張浪費、效率低下就是當時企業經營管理狀況的寫照。結果呢,沒有任何利潤壓力和風險意識的國企,不僅浪費著國家寶貴的資源,日積月累的經營風險還逐步轉化為財政風險、金融風險。四大國有銀行的巨額

不良資產,國有企業占了很大一部分。至今還沒有完成股改的中國農業銀行,就是歷史包袱最重的一家。在銀行沒有放款自主權的年代,大量原供銷、糧食、農業開發等國營企業的經營資金需要農業銀行輸血,由此也形成了農行不良資產的最大份額。而長期以來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明,也使“干好干壞一個樣”的情況司空見慣,導致生產效率低下,經營風險無人承擔! 

  從國家整體利益來說,國企生產效率的低下,侵吞大量財政補貼和銀行資金,使國家長期處于物質財富缺乏、資源浪費嚴重、潛藏財政和金融危機的狀態,這個“原罪”之大是任何民企都望塵莫及的。直到現在,一些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仍然非常高,實際上只能靠銀行輸血來維持。當然,法不責眾,這也是由當時的歷史環境造成的,是無法“清算”的。

  計劃經濟模式的失敗表明,任何政府都無力僅僅依靠公權力的干預,成為直接掌管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能政府”,F代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從大量國有企業中減持甚至完全撤出國有資本,讓更多企業成為自主、自立的市場主體。政府直接掌管的企業,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除了幾個對國家安全具有無可替代的戰略意義的行業,國有資本應當盡量讓出市場,由民營資本來唱主角。即便需要國家絕對控股的戰略性行業,也需要在一定條件下鼓勵民間資本的自由參與。也可以說,這是一個認識到國企“原罪”并幫他們贖罪的過程。而那種清算“原罪”只提民企不提國企的做法,不過因為國企屬于全民所有,它的“原罪”縱然再大,也已經因為全民的參與而“說不清、道不明”,法不責眾。民企的“原罪”則因為發展過程中導致貧富差距,更多地惠及了一少部分人,即便再小,也有人跳出來要清算。  

  應當明白的是,國家轉讓大部分國有企業的產權,如果這個轉讓過程是公開的、透明的,沒有利益關聯人的幕后交易,就不能以國有資產的賬面凈值來判定國有資產的流失程度,因為我們都清楚,資本性資產只有市場時點價沒有固定價值。如果不對數量眾多的國有企業進行產權改革,那他們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原罪”不但不會終止,還會繼續。如此一來則是政府既管不了更管不好企業,企業也沒有搞好經營的動力和自由! 

  企業的產權在變,政府的職能與職責也在變。政府需要的是,充分利用市場規則,為企業經營做好服務與協調,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需要追究的是企業受到法制約束后的“現罪”而不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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