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企業咨詢家認為:歷史上,在權錢交易的腐敗案件中,官員手中握有權力,總是主動的一方,民營企業家大多是被動的一方。“‘原罪’與直接危害社會的犯罪從根本上不同,是一種具有歷史進步性和歷史必然性的經濟違規現象。”(詳見12月20日《中國青年報》)
這種“歷史進步性”和“歷史必然性”的民企原罪有三種類型,一種叫“改革性探索原罪”,是上世紀80年代“摸著石頭過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營企業對舊體制的“邊
緣突破”,是改革界線不清產生的“無知之罪”;第二種叫“發展性被動原罪”,是上世紀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營企業為配合地方政府推進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的“跟隨違法”,是政府官員主導下發生的“歷史之罪”;第三種叫“行業潛規則”支撐的“道德性原罪”,指在市場經濟加速擴展的動態條件下,企業普遍性的違規違法。
無論何種類型的“民企原罪”,其最終表現還是人的“原罪”。在承認民企原罪事實存在、并且幾乎是合理存在的前提下,我們再來審視如今的民營企業家的“落馬”現象,似乎不難得出一個結論:玩火自焚。眾所周知,“玩火”的初始意向并不是要“自焚”,而是在用一種極端的方式去清掃路障以便謀取更大的利益,但“不幸”的是總是有人“不小心”。在“出事”以后,留給大家的或許只有這些民營企業家“引火燒身”的啟示意義:不能忽視財務漏洞、官商勾結等問題可能帶來的麻煩和不幸,以避免背負本就可以“規避”的諸多“風險”。
從最近的一些“民企原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某種政策支持的時候,“原罪”就會產生,而在企業和公眾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原罪”就會暴露。一連串的反應會展示出很多令眾人意想不到的事情,那些曾經赫赫有名的企業家在諸多“內幕”的曝光后,我們也沒有理由不相信他們的發家之路總是帶著些被社會病詬的東西。其實,當一個企業或者企業家被盤根問題并最終發現問題時,社會的眼光也是復雜的。
如果要說他們錯了,在企業競爭的“潛規則”上難以拿出合理說辭;但是如果說他們沒有錯,在法律和社會意識方面又說不過去,畢竟問題太嚴重。在矛盾的社會心理陰影下來討論這個問題,的確顯得有些進退兩難。
其實,在和諧發展的社會語境下,我們真的希望“民企原罪”只是個別現象。或許經濟學家厲以寧說得對:不能以偏概全,對于民營經濟中的問題如果不加區分,不做分析,就弄出“原罪”的說法,既不符合實際,又進一步挫傷了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積極性。是什么問題就按照什么問題來辦,法律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
[稿源:紅網]
[作者: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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