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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
針對社保基金審計出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強調,社會保險基金是“高壓線”,任何人不得擠占挪用。勞動保障部強調,當前尤其要加強監督。監督要覆蓋基金的各個部分;所有環節都要接受監督,歡迎媒體監督、社會監督。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回應是積極的,但人們也驚訝地發現,作為對前段時間國家審計署審計結果的回應,整篇報道沒有一處提到法律問題。如果高達71億元的違規問題,不動用法律手段予以問責,有可能給一些握有實權的官員傳遞一個錯誤信號,違規行為可能還會接著發生;如果沒有法律手段予以保障,所謂的“監督貫穿全過程、所有環節”很大程度上,只能是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更重要的是,如果沒有法律作保障,“任何人不得擠占挪用”的要求可能淪為空話,“高壓線”是不能缺少致碰線者于死地的“高壓”的。
從國際慣例看,“國家立法,強制執行”是社會保障的最重要、最本質的特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由系統、規范的法律體系為基礎。以完善的福利體系著名于世的瑞典,迄今為止已經頒布了40多部社會保障法律,與之相配套的法規更是不計其數,“從搖籃到墳墓”的各個環節,都有具體的法律作為依托,社會保障制度非常有序。再比如,目前世界上有130多個國家選擇通過征稅的方式來籌集社保基金,使社保基金從誕生起就受到法律的嚴密保護。
而我們缺少的恰是這一點,導致社保基金案屢屢發生。由于違規者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懲處,造成我國養老金空賬金額越來越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文件顯示,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還僅僅為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經達到8000億元(《中國經濟周刊》11月27日)。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相關官員可以輕易通過權力之手動用社保基金,謀取短暫的或眼前的利益,而法律缺位導致的依法問責缺位,大大降低了官員違規可能承擔的成本,這反過來縱容違規行為更頻繁地發生,從而容易形成法不責眾的混亂局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司長陳良曾表示,目前,我國對社保基金的管理只有《勞動法》中有概括性規定。此外,還有一些文件和規定,但都停留在部委一級,法規層次不高,缺乏對違規行為的有效制約。在11月2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做出“社會保險基金是條‘高壓線’,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等指示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透露,《社保基金管理條例》現在已納入立法日程。
如果《社保基金管理條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這樣的部門起草,也存在一些潛在隱患,原因很簡單,正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此次所坦承的,它對社保基金出現的問題“負有重要責任”,如此有利害關系的部門,能夠在立法時大公無私,對違規行為作出嚴厲的懲處條款嗎?另外,法律起草者會容忍自己起草的法律剝奪或限制自己的權力和部門利益擴張嗎?至少,對于這種以往出現多次的頑疾,有關部門應該防患于未然。
由于《社保基金管理條例》是一部事關社保基金管理的專門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關方面應該在立法過程中,拋開部門私利的局限,使這部法律真正帶有超強“電流”,確保碰電者非殘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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