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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言:地名拍賣 政府利益與群眾利益之爭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 11:59 燕趙都市報
10月18日,武漢市政府辦公廳宣布將實行地名有償命名制度。即通過協議和拍賣的方式,將新建的或者必須改名的道路、橋梁、廣場等公用設施以及住宅區的命名權進行出售。所得資金,將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資金。有媒體認為,地名命名權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政府不該壟斷。也有網友懷疑,這是一種權利尋租行為。(《新京報》11月26日) 對社會公共資源進行充分的發掘利用,讓其發揮作用,這無疑是件好事。但是,這種發掘利用,應以不損害群眾的利益為前提。就出售地名這個公共資源的命名權來看,則會因一時之利而損害群眾的長遠利益,其背后顯現的,是政府利益和群眾利益之爭。 為什么要將地名作為商品來拍賣?草擬該文件的武漢市地名管理委員會主任曹雨生一語道破天機:“之所以拍賣地名命名權,還是因為政府資金困難,需要我們想一些辦法來改善。”顯然,政府眼前的財政資金之困,才是出售地名命名權的最主要動因。 損害了群眾的什么利益?面向企業的出售地名命名權,必然會有損地名對當地人文歷史的表達和傳承作用。這個姑且不說。它直接有損于群眾利益在于兩個方面。首先,出售了地名命名權,就會讓一地的市民和單位、企業在無形中充當了免費廣告宣傳員。而這,不是出自他們的意愿。同時,對別的企業來說,也形成了一種不公。換言之,政府出售的不僅僅是地名這個公共資源,還有一地的居民和單位企業的權利,這是一種公權賦予的強制權利下的強加行為。 其次,對地名命名權的15年到20年之間的有年限出售,會使地名對市民和外來人群的城市指位作用陷入模糊混亂之中。地名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應該是處于穩定狀態的,這樣才會有很強的指位作用。特別是在城市中,地名的頻繁變動,會使群眾在尋訪、辦事、通信等方面產生很大的障礙。地名雖然在一夜之間就可以改過來,而市民、單位、企業和外界的聯系卻被割裂了。這種人為的割裂,除了不便和麻煩以外,還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說是政府眼前利益和群眾長遠利益之爭,其實兩個主體是處在不平等基礎上的,其結果也往往不言自明。因為,前者有話語權,后者無話語權。即使后者有了話語權,也不是處于決定意義上說“可”或是“不”的層面上,其發出的聲音也必然是微乎其微。更進一步地說,在取之于公共資源用之于社會這個大帽子之下,說“不”的可能性也再次降低。 我們正在建立一個透明、公開、服務型的政府,一切工作都是為了人民群眾。從這個角度看,群眾的利益應該永遠是最重要的,無論是公權還是私權都不能損害。政府在處置社會公共資源的時候,必須要樹立起這樣的觀念,政府只是社會公共資源的“管家”,而不是“家長”。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公共資源的處置,政府當然有建議權,但建議之后不應該越過群眾的意愿直接行使決定權。法律所賦予政府的決定權,理應是在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基礎上的,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基礎上的決定權。因此,在決定社會公共資源的處置時,必須要還群眾可以說“不”的權利。 東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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