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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向宏:萬一質檢總局冤殺了SK-Ⅱ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4:15 南方都市報
經濟人之吳向宏專欄 幾天前,當國家質檢總局對SK-Ⅱ化妝品含有禁用物質的結論剛剛出爐時,相信多數中國人和我一樣,對SK-Ⅱ生產廠家——美國寶潔集團憤恨無比。憑什么把這樣的垃圾化妝品送進來毒害我們中國人?如果在美國本土或者在生產地日本,他們敢嗎?到時候消費者群起而告之,任它多大的公司,還不照樣得賠個精光底掉?那時候,許多人都是民族激情上涌,痛恨外國廠商,同時也惋惜為什么中國法律不能像發達國家的法律那樣給消費者足夠保護? 可是這幾天,隨著事件的進展,我開始疑惑起來。先是香港、新加坡等地的質檢部門相繼做出結論,認為SK-Ⅱ中含有的禁用物質僅為微量,并不超標。然后又是這些地區的質檢部門報告:全球四大化妝品知名品牌,全部含有SK-Ⅱ所含有的同樣“禁用物質”。網絡上更有傳言,說這些所謂禁用物質在自然界中包括人體自身廣泛存在,在許多食品中的含量比這些化妝品中的要高得多。最后,SK-Ⅱ堅持說自己的產品在中國和日本成分完全一樣,是合格產品。對SK-Ⅱ的這種執辯,雖然廣大民眾急切希望國家質檢總局拿出有力的論據來,證明SK-Ⅱ方面是在信口雌黃,可是迄今為止,國家質檢總局并沒有做到。 這讓我不能不擔心起來:萬一國家質檢總局真是錯的呢?萬一它是冤殺了SK-Ⅱ呢?如果真是這樣,那問題就不再是我們廣大消費者能不能夠狀告SK-Ⅱ,而是SK-Ⅱ會不會狀告國家質檢總局,要求質檢總局賠償其巨額經濟損失了。 這倒讓我好奇起來,查了一下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一查便吃了一驚,發現在中國,如果完全嚴格按照該法的文字,即使國家機關的某些錯誤行為導致企業的巨大經濟損失,企業也幾乎無法從國家獲得賠償。該法規定了四種國家應賠償的情況,“(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這里的奧妙在于,所有條文前都有“違法”二字。所以,任何國家機關的行為,只要程序上沒有“違法”,即使它是錯誤的,即使它造成了企業的巨大經濟損失,國家都沒有賠償責任。舉個例子:假設環保部門錯誤地認為某企業污染嚴重超標,責令其停廠整頓一年,事后發現當初的檢驗報告有誤。這種情況下,環保部門完全是在自己職權范圍行事,犯錯而不違法。于是受害企業也只能打落牙齒往肚里咽了。 這情況讓我感到相當不安。看來,在中國,一方面消費者面對企業時是弱勢群體,其很多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另一方面企業面對政府時也是可憐的弱勢群體。這么說吧,假若某個地方政府的某個權力部門有心要“整”某個企業,完全可以“不違法地犯一次錯誤”,讓這企業關門關上個一年半載。 我對SK-Ⅱ或者寶潔的利益并不關心。我也不知道SK-Ⅱ到底是罪有應得還是被冤枉了。但是我的確看到在我國現行的體制下,企業時時會有遭到“冤殺”的風險。作為一個商人,我很關心將來有一天,和自己有利益關系的企業是否會遭到這樣的命運?是否某一天,某個政府部門會突然宣布我的某個客戶企業產品不合格,予以封殺,僅僅為了過幾個月再宣布這是一場誤會?
我相信我國政府是世界上最希望快速、健康發展經濟的政府之一。我相信國家會從這類事件中吸取經驗教訓,逐步完善有關制度。如果讓我個人來提個建議,我的看法是兩點:其一,修改《國家賠償法》,仿照國際上類似法律,在國家應賠償的經濟和財產損失中,增加“因國家有關部門或個人明顯疏忽、或明顯可避免的錯誤行為導致的”一條;其二,在有關法律修改之前,國家有關部門在執法時,應有一個更加謹慎的程序,起碼應當留給企業一個抗辯的機會。比如質檢總局下次再查出哪個企業的產品有什么東西可能超標,第一時間應當是先通知有關企業,給予其一個核查、爭辯的機會。而不是像這次這樣,馬上就在媒體上大肆宣揚,讓企業立刻遭到經濟損失。這有點像不經上訴程序就處以死刑,難免會出現冤殺的情況。 (作者系國際商業戰略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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