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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華:公開房屋成本價并不侵犯企業商業秘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1:35 新快報
周明華 公開房屋成本價、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以控制地產行業的暴利———今年省“兩會”期間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條建議,近日被省建設廳“否決”。該廳在答復中稱,此舉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政府對市場定價過分干預,采用公開商品住房成本價、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等手段,容易對市場經濟規律造成破壞。 筆者認為,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價的公共行為,并不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而商品住房成本并非知識產權。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商品住房成本,不外乎是由磚+水泥+鋼筋+水+地皮+工資+稅+設計費+貸款利息構成的,這些費用在全國的建筑行業幾乎是公開的,明眼人只需估算也不會出其左右。唯一不公開的,或許只有土地價格,而我們都知道,這是由政府掌控的。 此外,成本稍有區別的,不外乎是那些應該公開又不便公開的“灰色費用”。恰恰是這筆費用的大量存在,才吹起了當前房價虛高的泡沫,而這似乎還跟一些政府部門的習慣性掌控有很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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