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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人:反腐要讓貪官經濟上傾家蕩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予人

  據《新華每日電訊》報道,越南前教育部長阮明顯上月前往英國接受為期6個月的英語培訓,1萬美元的費用由公款支付。這一做法違反該國教育部相關規定,越南教育部規定,只有年齡在50歲以下的人才有資格申請公費到海外學習,而阮明顯現年59歲。因此越南總理阮晉勇要求其退還培訓的1萬美元。

  違規“還錢”雖然沒有刑罰嚴厲,卻給國家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既挽回了損失,也給違規官員一個深刻的教訓:自己要為自 己的違規行為埋單。如此處理,雖然看起來不是多么嚴厲,其產生的威懾作用卻是有力且持久的,往往能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假若有官員想越界,他起碼要考慮一下,自己將來有沒有能力為此埋單,這將在潛移默化之中,對官員的違規行為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

  今年8月,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紀檢監察干部培訓班指出:“要深挖腐敗分子,震懾腐敗分子,讓他們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后悔莫及!惫P者認為,在這幾條當中,“經濟上傾家蕩產”的威懾力可能更大,因為許多腐敗犯罪人的目的主要就是獲取經濟利益,有些腐敗分子甚至不惜用“政治上身敗名裂”換取巨額利益,要想讓其“思想上后悔莫及”,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讓其“經濟上傾家蕩產”。

  讓貪官“經濟上傾家蕩產”法律上亦有明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薄傲P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現在,腐敗分子之所以猖獗,與其經濟上所遭處罰較輕不無關系。我國罰金制度是為了對犯罪分子在刑罰上給予處罰外,在經濟上亦給予制裁的一種手段,是一種附加刑,主要適用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其他謀取非法利益有聯系的犯罪,以及少數較輕的犯罪。但是,一部分涉案金額較小的腐敗分子,受到的往往是行政處分;而那些涉案金額較大的腐敗分子,受到的又往往是刑罰,經濟制裁常被忽略。

  由此給人們形成了一種錯誤的印象,既所謂的“打了不罰,罰了不打。”這樣一來,官員涉及經濟利益的違規、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往往能夠保留相當一部分經濟利益,這對于那些為了獲取經濟利益的官員來說,無疑起到了縱容作用。我國官員利用公款出國旅游的情況屢禁不止就與此有關,四川省甚至出臺文件要求“領導干部參加境外培訓一年不得超過一次”,從側面反映我國干部出國情況的泛濫,倘若我們也對這些出國者以“還錢”來處罰,這些官員還會爭著出國瀟灑嗎?

  強化經濟懲戒力度,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當今世界各國刑罰發展的基本趨勢之一就是刑罰的輕緩化,比如對于經濟類犯罪廢除死刑等,在這種情況下,尤其要注意運用經濟制裁措施。無論腐敗分子

貪污受賄金額大小,一律讓其“還錢”,乃至于讓其“經濟上傾家蕩產”,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比刑罰本身產生的威懾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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