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
|
曹林:缺乏公益界定的物權法是跛足的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7:35 每日經濟新聞
曹林 一位政治學者說過,能否對公共利益作出明晰的界定,是考驗一個社會政治與法律發展程度的關鍵因素,因為政府與社會差不多所有交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定位———很遺憾,被民間寄予厚望的《物權法》草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上又繞過去了。 據報道,進入五審程序的《物權法》草案對“公共利益”未作具體界定,對此,近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解釋說,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宜也難以對各種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所以,法律委員會建議物權法對“公共利益”不作具體界定,而由有關單行法律作規定為宜。 真不知道缺了“公益界定”的物權法還有多大的私有財產保護意義,“促使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立法初衷如何實現?可以說,在中國法律語境中,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對一部物權法的完整起著至為關鍵的作用,沒有公益界定的物權法就好像一個缺鈣的人,缺乏堅硬骨架的支撐,遲早會跛足而行。 一個人在物權層次上一般與三種對象發生關系:另一個人、集體、國家,所謂“群已界分”正是此意。一個公民與另一個公民的物權或財產糾紛,雖然目前我國的私法體系尚末能完全清晰地界分,但基本的定紛止爭還是能解決的———對一個公民私有財產權最大的威脅常常不是來自另一個公民,而是來自集體和國家,來自以集體和國家名義的公權侵占。這種侵占所以能發生,正在于公法對私法、公權對私權、公益對私益的擠壓———根本又在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像一塊橡皮泥可以任公權依著自己的意志進行揉捏,比如,征地本來是用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結果地方政府拿來辦什么開發區、進行舊城改造、商品房開發、蓋工廠寫字樓等。 既然對公民私有財產權最大的威脅來自集體和國家,那么“旨在構建完善的私有財產保護法律制度”的物權法如果不清晰地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在“群已界分”上扎好私產的籬笆,以嚴格的公益界定馴服公權力,這種“防公民不防政府”的物權法還有什么意義? 確實,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但再不同、再復雜也是有著共性的,那就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這方面民法權威梁慧星教授有著專門研究,他說,民法上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指全體社會成員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機場、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公共圖書館、災害防治、國防、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等,均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而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舊城改造、商品房開發統統不是社會公共利益。有人說,經濟開發區搞起來了,對經濟發展有好處。確實有好處,但這個好處是間接的,企業交的稅多了,可以用于改善城市環境增加社會福利,但屬于間接利益不是直接利益———如果就“公共利益即全體社會成員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進行全民投票,我想全民會認同這種界定的。 此次物權法草案五審一個亮點是確認了“公產私產平等保護”———可如果不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平等保護根本是一句空話,因為很容易以公益的名義把一個人的私產充公。從公法到私法,從憲法到物權法,始終回避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到底是技術原因,還是公權力為自身侵占公民私產留后門?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