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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而無死 何以不貪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6日 13:31 新浪財經

  □劉海明

  5日,成都市中級法院審理了犍為縣原縣委書記田玉飛涉嫌受賄1859萬余元和1330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全部違法所得。(《華西都市報》2006年7月6日)

  因為巨貪“一鳴驚人”的田玉飛,坐到了目前“四川涉案金額最大職務犯罪”冠軍的“寶座”上。在全國的縣級貪官官員中,田玉飛排名第一,不大清楚。有一點清楚的,那就是不論貪得再多,也很少有性命之憂。像田玉飛這樣的巨貪,雖然被判處了死刑,但是,一句“緩期兩年執行”,則又保全了性命。中國貪官貪而無死,幾成定律,這是不是法院活學活用老子“禍兮,福之所依;福兮,禍之所伏”的名言,不得而知。總之,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東窗事發是“禍”,但“死緩”判決,卻是貪官們天大的福氣。你看,田玉飛這個“紅色縣太爺”,5年的任職期限,僅查出的受賄、不明財產,竟然高達3189萬,日均非法進賬1.7萬元還多。辦實業賺錢,純利潤能如此可觀,已經令人羨慕。一個人的“企業”,每天“旱澇保收”,沒有“節假日”,這種“利潤”越高,國家和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得就越厲害。這樣的貪官,居然一個個從法網中成功逃生,難怪官員犯罪前赴后繼,沒有死亡危險,干嗎不貪?

  為什么“貪而無死”變成了中國懲處貪污腐敗分子的普遍現象?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不是反腐專家,也不是刑法專家,更不是法官,只是覺得“貪而無死”成了常態,很是反常。查閱了中國的《刑法》,終于嗅出了一點東西。《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貪污10萬元,就可以無期了;3189萬元是10萬元的幾倍,該是幾個無期?這些無期頂得上一個死刑、一個真正的死刑,相信不難判斷。如果只看到《刑法》的這一款,相信中國的官員腐敗問題,早“格殺勿論”個差不多了。然而,別太高估《刑法》對鏟除腐敗的力度了。再看看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只要不是立即執行,便可以享受死緩待遇。許多法院把這個規定當作拯救貪官性命的寶典,競相引用。如此一來,謝天謝地的是貪官和其親屬乃至同僚,可憐的是中國的反貪體制,費了那么大勁,確認了一個貪案,竟然奈何不了犯罪者。你說,反貪連殺雞給猴看都做不到,成效何如,不說也罷。

  《刑法》對死刑罪表述的前后矛盾,并且語義模糊,比如,“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什么樣的死刑犯才可以必須立即執行?不立即執行,是害怕草菅人命,出發點沒錯。但是,過了幾個月沒有發現冤枉了死刑犯,為什么就可以改判死緩,接下來就是無期然后二十年的銳減?

  既然貪而無死,官員何以不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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